又该怎么做?
刘松萝:说范美忠没有过错的人是很无知的。引用国内和国外的例子,情况对他都很不利。为他呼吁,不如有条件的人私下为他求情。范美忠的校长还没有把话说死,态度还很温和,这时策略就很重要。当然,支持者中如果谁有实力,不妨给他找一个位置。我想,经历了地震灾难的范老师,首先需要的是安定。
如果出于爱护的目的,开始的时候就应该淡化处理这件事情。什么对,什么错,社会是有分寸的。为他辩护的人,应该仿照鲁四老爷的句式:“可恶!然而……”也就是说,要小骂大帮忙。应该让范美忠的生活归于平静,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帮助。
“教师角色决定义务”
新世纪周刊:在你看来“范跑跑”的过失是什么?
陈永苗:一个人逃命,我想这是很自然的,可是一个负有“作为”义务的人,例如消防员,例如老师,在灾难中逃命,那是要追究责任的。有的时候,不仅追究道德责任,还要追求法律责任。例如“范跑跑”,如果没尽义务造成伤亡,至少要负行政责任,要被开除。在法律上,不履行这种作为义务,甚至可以构成杀人罪。
新世纪周刊:范老师事后诸多挑战公众的言论是他遭到大面积批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传统的伦理型文化下,你认为他是道德暴政的受害者吗?
陈永苗:逃命就逃跑,被学生鄙夷质问,拿一些大话为自己遮羞,也可以理解。可是还要拿到网上来,作为一种价值来启蒙,这就不可以原谅了。这就是干坏事还要咄咄逼人了。我不认为“范跑跑”是大多数人道德暴政的受害者,相反是一个主动侵犯他人的道德罪犯。道德在我的眼里,是私德的意思。不要把别人的私德,也当作公共事件。不要讲道德,就是不要干涉别人的道德灵魂领域。例如“范跑跑”这样,已经可以超出私德范围,我赞同对范老师进行道德批判,并且阻挡那些用讲真话反对大多数人道德暴政的说法。
新世纪周刊:突变中的范美忠肯定没有料到自己的跑会遭来这么多的责难。
陈永苗:道德并不是对一个公共政策的言说,而是对私人品行的言说。“范跑跑”事后试图用自己的言论启蒙别人,就属于公共层面。这种批判,就像法律审判,并没有构成对人格的否定,而是对行为的审判。而道德批判,是以小指大,以行为来推倒人格。范美忠的逃跑,因为有“作为”义务的存在,并不是私人事务,而且又拿出来当作美德启蒙批评别人,更不是私人事务。
“范跑跑”信仰不信仰自由主义,都与他作为老师的“作为”义务无关。这种义务,是老师这个角色决定的。当人们原谅“范跑跑”在生命危机中的软弱,并不意味着取消了他身上的这种“作为”义务,而是被宽容和被谅解。
新世纪周刊:“反范派”批评范美忠的角度各有不同,道德讨论最多,你是什么方向?
陈永苗:不是道德批判,而是一种自然法批评。“作为”这种法律义务,有其“基础”——自然法原则。当民众的指责并不入侵“范跑跑”的私人领域,而是在公共事务领域的时候,这种批判往往是好的。这里是否遵守群己分界是好坏的标准。
这里的问题还是值得谈,“作为”义务的基础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作为义务。例如从消防员、战士、老师、医生等职业伦理来看,这里应该有一个自然基础,这个自然基础,是出于这些职业的需要,是一种必然性,然而由于这些职业的人员,很显然超出一般人,所以这个自然基础,得到他们的理性认可,深入他们的心灵。这样只有自然法,才说得通。道德是多元的,应付复杂的公共事务会乱上加乱,而只有建立在陌生人之上的法律,才合适一些。
新世纪周刊:让我们讨论几个具体问题。灾难突袭老师到底有没有先学生逃生的自由呢?
陈永苗:没有。正是一种“作为”义务的存在,成为考量“范跑跑”事件必须先意识到的问题和前提。人们批判“范跑跑”,必须首先把他当老师来说,这个事情才是没有走火。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而不是道德之上的自由。当“范跑跑” 把自己的逃跑,当作一种美好价值,拿到公共领域启蒙他人时,就要反思其说辞和说法的政治效果。对自由和权利的约束,不是道德的,而是法律的。
新世纪周刊:“范跑跑”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出台了一条新规,今年高考期间,碰上余震发生时,在场的3名监考老师要负责考场内考生的疏散工作,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违反规定者将遭到停职或开除的处理。你怎么看?
陈永苗:我觉得这是对《教育法》空白地带的补充,《教育法》对老师的监护义务,没有规定清楚,勉县教育局基于地震和高考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很合适的,很及时的。在“范跑跑”事件发生之后范一直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来为自己辩护。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