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报案到孙警官胁迫我答应事故另一方条件结案,共25天。前24天,孙警官没有做过任何调查,我多次请孙警官调查事故现场的三位证人(我第一天报案时就把他们的信息写在报案书上了),孙警官一直没有调查过。只在第25天(即最后一天)对我补录了事故调查,前24天对我也没有调查过。孙警官“办案民警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找寻现场目击证人”完全是没有的事。而事故主要当事人(伤者小朋友)住院第一天起,头脑一直很清醒,不存在无法及时取证的事。所谓延长调查时间的前提根本不存在。整个事件是孙警官根本不调查和不有调查。事故本身不复杂,所谓认定中止的说法完全是凭空编造出来的。就算你们编造的中止一说是真的,那法律规定认定中止要书面告知当事人,而你们从来没有告知过我,中止一说怎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