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楷鉴违法行为主要表现
1、拒绝向我出具和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警察及时作出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孙警官故意拖延和不作为已违法,其最后在赔偿协议书上要求写上的“双方不要求交警出具任何手续”,其意图难以理解。但这能免除孙警官应履行之法定职责吗?
2、强迫我参加事故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人员介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一致请求,否则孙警官无权调解;即使依法调解,调解的时机也必须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我只是不愿私了,希望公了,我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不愿被敲诈胁迫承担额外责任。孙警官明知伤者治愈应该出院,其伤者家属出于私了的目的以不出院要挟,孙警官明显有纵容行为。
3、违反规定扣留我的摩托车。一是不出具扣车收据,二是不及时返还被扣车辆。交通事故案件中,扣留车辆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是真正为了调查取证需要,调查清楚后必须及时返还。这一规定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交警人员不可能不懂。
4、我只向孙警官提供了目击证人情况,证人是否受到威胁需要进一步证实。
5、通知我“拿事故处理结果”将我骗到交警队,然后采取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对我推打搜身、没收我手机、扬言要我交1000元罚款拘留我15天等手段,胁迫我满足事故另一方的赔偿条件。孙警官拉偏架,以事故另一方代言人面目办案,不但不公正,而且表现得不文明甚至粗野。
6、编造谎言,鼓动闹事,抹黑我的人品。事故发生后,我属于主动报案,主动将车交给交警办案人员扣留,主动将伤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先后6次到交警队请求孙警官依法解决,作出责任认定。然而,孙警官一直不解决,不认定责任,却要我与对方协商私了。孙警官站在胡闹不讲理的一方,他编造谎言,鼓动闹事,抹黑我的人品。如他说当时通知我到交警队而我故意不到,最后是我单位的领导把我拉到交警队的;又如他唆使事故另一方到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乱说、闹事,想让不了解真相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迫使我跟对方私了。
二、我的请求:
1、请内江市交警二大队给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要一个公正的、理由和证据充分的认定书。
2、向我作出书面道歉,严肃处理孙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