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错误引用法条,暗示读者,歪曲事实。
(一)比如,回复信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解释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因,实际是在暗示某同学处于抢救状况“伤势危重”,以至于当时甚至后来相当一段时间都无法对其询问。
而真实情况是:
1、某同学的伤并不很重,仅一只脚后脚跟有擦伤,一只手的上臂伤,在医院还在用双手玩手机游戏,交警所谓的“无法取证的原因”根本不存在。
2、我从报案到孙警官胁迫我答应事故另一方条件结案,共25天。前24天,孙警官没有做过任何调查,我多次请孙警官调查事故现场的三位证人(我第一天报案时就把他们的信息写在报案书上了),孙警官一直没有调查过。只在第25天(即最后一天)对我补录了事故调查,前24天对我也没有调查过。
3、虽然交警遮遮掩掩玩文学把戏,但是还是承认至今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即使按照其所说经过一切努力最后“还是无法查清事故的基本事实”,那么办事交警也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通知书”送给双方,但交警什么都没有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要务就是及时认定责任,了结纠纷,而决不允许交警久拖不决,中间居奇两头要价。
4、交警不及时出警,反而指责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我跟事故另一方家属到交警二大队报案,打了很多电话报案,一直见不到办案交警,我们等了3个多小时才成功报案,然后我们双方才跟交警一起到现场,到现场的并没有后来一手操办案件的孙楷鉴警官。到现场后交警只对现场刹车痕迹和我摩托车倒下漏的油迹拍了照,没有作现场图,对我陈述的事故过程没有作出书面记录,也没有到医院询问某同学,更没有调查三个现场证人。某同学在事故现场当着一些围观的人认可了我车刹停了后他突然跑过来的事实,在医院他当着他妈又认可了这一事实。事故现场三个证人当时也愿意做证。并且在出事故后周围逐渐围了一些人后有一个证人就说了我没有责任,是小孩自己跑过来撞倒的。如果孙警官及时调查,事故是很好调查的。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交警完全可以很快就划定责任,最多两三天就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又比如,回复信引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五十条和五十七条,称孙楷鉴警官对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推打搜身和收手机等侮辱措施是合法的,是履行法定的正常预防程序,暗示我有极端危险举动,甚至说当时有全程录相监控,证明孙楷鉴警官没有介入双方的赔偿调解,暗示我不但说谎,还诬陷办案警官。
而真实情况是: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表明此规定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几类案件,不适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说我无证骑摩托,即便做出处罚,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条,也只能处罚1000元罚款,回复信在此玩小聪明小把戏,把读者都当法盲!
2、我向交警二大队领导提供了3月20日晚的录音,证明孙楷鉴违法行为,交警队却百般拒绝拿出录像资料回应我。
3、回复信选择性遗漏我投诉“交警扣车不出具扣押单,不及时返还扣押车,搞创收乱收费”的问题。
三、故意编造故事,制造谎言,歪曲事实。
1、内江交警的回复信中说“大队"122"值班室接群众潘金秀报案称:在高桥镇桥上,一辆川K0881G号二轮摩托车撞伤一小孩。接到出警指令后,值班民警孙楷鋻、李启忠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经勘查、取证”等,这完全是编造的谎言。
而真实的情况是:根本没有值班民警孙楷鋻、李启忠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这回事。我是买的别人的二手摩托车跑乡坝头的路,我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好多东西都不懂,也不知道交警的电话。我当时没有马上报警,后来赶到的伤者小朋友的家长也没有报警。120把伤者送后走,我就搭着伤者的父亲到医院。伤者住院检查完,我垫付了医药费,我就跟伤者的父亲和亲戚到交警队报案。我们在二大队等了三个多小时,才等到孙楷鋻警官,我们报了案,孙警官在网上查了我的证,我简单写了事故的经过。然后孙警官叫两个便衣交警跟我们一起到现场照相。我摩托车倒下漏的油比较多,很清楚,我刹车车轮的痕迹也很清楚。当时我请照相的警官多照几张,他指了指,说刹车的痕迹很清楚,不用多照。
2、回复信说“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两名办案民警,不存在一人办案的问题,办案中未对其采取任何粗暴执法的行为,也不存在民警将其骗至交警大队,进行搜身等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问题,而是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这不是无耻吗?录音录像明明摆在那里,还红口白牙说瞎话。
而实际情况是:交警队还说“经录像资料显示”,那请交警队把当时录像整个过程(不是一小节)提供给记者等人看看,事情就会真相大白。3月19日孙警官通知我们学校的负责人告诉我,说叫我到交警队去拿处理结果。3月20日我到交警队后,就走不了了。从孙警官领我到小门进去的里间办案厅到事故调查结束,一直只有孙警官一个人在办案,后来因我不同意事故另一方的要求孙警官要处罚我时的告知、调查、搜身、控制我、限制我人身自由、收我手机等,也只有孙警官一个人,只在强制我调解时是两个以上交警,孙警官对我搜身要结束时另一个交警出现过一会儿。
3、又比如,回复信说“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而实际情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你们看看录音录像,交警出示了工作证件了吗?没有吧。交警对我的盘问经过了公安机关批准了吗?没有吧。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涉及到触犯公民的人权,国家法律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的。是谁给予交警限制我人身自由、推打搜身、没收手机等权利的?孙警官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4、 交警的回复信说“关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大队民警对事故的基本事实调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自行协商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致要求不需要交警出任何手续。办案民警并未参与其赔偿调解之中,不存在民警强行要求调解的事情。”
而实际情况是:录音录相非常清楚,抵赖不掉。3月20日在交警队,孙警官叫我等会儿跟伤者家属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就要处罚我。后来因为我没有同意对方的要求,孙警官叫伤者家属走了,马上就要处罚我。孙警官打电话询问拘留我的手续,我小声说一句话,他就大声吼着我,并叫我趴在墙上,边吼边推我强制搜我的身,说我是自找的;孙警官说前面跟你说得清清楚楚,你认为哄你的呀;然后孙警官就收了我的手机。孙警官问我的行驶证,我说放在家里,我要回家去拿,孙警官不准我走。孙警官打电话叫我妻子把我的行驶证带到交警队来,我妻子打电话过来,孙警官不让我用手拿电话,他手拿着叫我远一点对着手机说话。孙警官说要拘留我15天,罚款2000元,后又改为罚款1000元。孙警官又让我看电脑里的无证驾驭车祸死人而拘留和罚款的例子;接着进行拘留前的告知、取证,并录入电脑,打印出来,强制要我签字,我请求他,说我答应对方的要求,他吼着我,走过来要对我动手。后来我弟弟赶来,他问我弟弟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弟弟做过律师,他才把我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出去接他进来。我弟弟进来,我弟弟只简单问了情况,孙警官说对方只另外要3800元,我弟弟不了解情况,就要我答应了,我因为孙警官前面的威胁,怕把事情闹大,就同意了。孙警官通知伤者的家属来,我们就签了事故解决的协议。我要孙警官也在上面签字,他不同意。“不需要交警出任何手续”是孙警官叫写上去的。其目的是为自己的违法办 案推卸责任。这些都有录音录相。
我希望市政府和市交警支队的领导认真对待我的投诉,因为不论是我还是孙楷鉴警官,事情不弄清楚,道理不讲明白,都不会服气。
我在给内江市市长信箱和汉安堂写了举报孙楷鉴违法办案的举报信后,内江交警部门也给市长信箱和汉安堂做了回复,回复内容完全是颠倒黑白、编造事实。内江交警部门还说“经录像资料显示”,说明他们看了3月20日的“录像资料”,是明知故犯,他们从“录像资料”中已经知道孙警官严重违法办案,但还是颠倒黑白、编造事实、指鹿为马,不仅掩盖孙警官违法办案的铁的事实,还诬蔑我说假话。内江交警部门对市长信箱和汉安堂的回复,是对内江市政府和对内江人民的欺骗,对我的造谣。应该受到内江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我请求内江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这件事。
投诉人:刘延生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