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交通事故前,我对交通事故的很多东西都不懂。出交通事故后,我报了警,认为交警至少会基本合理的解决。我被孙警官胁迫结案后,由于心头不服,我问了有关人,查看了有关资料,明白了是孙警官严重违法办案。 1、孙楷鉴违规不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我报警和交警现场取证那天,到孙警官胁迫我答应事故另一方家属条件签定协议结案,一共25天,孙警官都没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过程并不复杂,我当天报案时简单的写了事故的经过,其中写了几个证人的名字,当天交警到现场取了证,我改变车道的痕迹和刹车的痕迹照了出来,我摩托车倒下漏的油也照出来了。我跟事故另一方的家属在出事故前10日就一同到交警队找到过孙警官5次,我从报案到孙警官胁迫我答应另一方条件,我一直的态度是在交警队公了,由交警解决,我从没有同意过跟对方私了和调解,更没有主动跟孙警官提出过。我三次要求孙警官调查证人孙警官都没有调查。孙警官也从来没有说过要检验鉴定等之类的话。孙警官为什么自始至终不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定?并不复杂的事故,为什么要这样?并且,事故另一方的家属多次到我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去闹,他们说是孙警官叫他们去的,我当着事故另一方家属和孙警官说,孙警官没有否认。
2、办案程序错误。 报案当天我就写了事故经过,可是25天后的3月20日孙警官胁迫我同意对方的条件结案当天,孙警官又叫我重写事情经过。之后孙警官对我进行了事故调查,并要我签字盖手印,孙警官没有调查目击证人。事故调查拖到现在才做是违反规定的。3月20日从孙警官领我到小门进去的空空的里间办案厅到事故调查结束,一直只有孙警官一个人在办案,后来因我不同意事故另一方的要求孙警官要处罚我时的告知、调查、搜身、控制我、限制我人身自由、收我手机等,也只有孙警官一个人,违反了事故调查要两个以上交警的规定。我从来没有要求过调解,也没有答应过调解,警官也没有问过我是否要或者是否同意调解。但孙警官强制我调解,胁迫我同意事故另一方的要求。3月21日,即结案的第二天,我到交警二大队去拿摩托车,孙警官给交警队存车的地方打电话,说我的事故已经结案,叫他们退车给我。孙警官没有拿取车的手续给我。我到取车的地方去,他们翻登记本,说我的车没有登记。
3、骗我到交警队去 3月19日,孙警官通知我到交警队去拿事故处理结果。3月20日,我到交警队去后,孙警官没有拿处理结果给我,却胁迫我同意事故另一方家属的无理要求。我到交警队去了,就走不了了,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搜身、推拉等。我不明白孙警官为什么要采用欺骗的方法叫我去。我从来没有不守信用的行为。我的态度也非常好,从来都是忍气吞声,对交警更是没有得罪过。我是主动承担责任者。孙警官心理应该很清楚是对方太过分。对于这件事,我怀疑阴谋论。
4、我没有要求调解孙警官强制要我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人员介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一致请求,否则孙警官无权调解;即使依法调解,调解的时机也必须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从出事故到事故解决,我从来没有要求过调解,也没有同意过调解。事故另一方的家属多次要跟我私了,我从来没有同意过。3月11日,事故另一方的家属说要出院要我到医院去,12日早上我到医院医生叫我跟事故另一方协商马上出院。事故另一方的家属要我答应他们的要求,否则就不出院,我一直的态度是由交警解决,不同意私了。事故另一方在此之前和之后多次找我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去闹,我的主管部门曾愿做中间人协商解决,我说我怕有后遗症,我要由交警解决,不同意协商解决。我一直的态度是公了,由交警解决,从没有要求和同意过私了、协商解决,包括调解。然而,3月20日,孙警官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要我调解,胁迫我答应事故另一方的要求,否则就要处罚我。我迫于压力,最后同意了事故另一方的要求。孙警官作为公安民警,目无法纪,在法面前乱作为,使信法守法的人吃亏。
5、办案粗暴、非法搜身、限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动手整人。 3月20日,在叫进事故另一方的家属之前,孙警官就对我说:本来是不对我进行处罚的,今天我跟事故另一方协商解决了就好说,如没有就要对我进行处罚。事故另一方的家属进来后,孙警官问他们有什么要求,他们要我出全部医药费,另外还要出几千,后来他们又少要了一些。我希望警官根据事故实际来处理,我清楚由交警出责任结果再歪我都不可能全责,所以含糊不回答;后来看到现场的气氛,想到孙警官的威胁,我又少说了一些。后来警官又说再少300元,我没有同意,孙警官马上就要处罚我。他厉声吼我,强迫我签字盖手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推我要我扒在墙上,搜我的身,没收我的手机。孙警官用我的手机给我妻子打电话,叫她拿行驶证来,我妻子打电话来问情况,孙警官拿着手机叫我在远处对着手机说话。孙警官说我是自找的。我觉得我并没有得罪孙警官,我一直是依理依法的,并一直忍气吞声让着对方,而对方一直蛮横不讲理,这到底是什么样的衙门,还有没有一点公理?
6、出交通事故时,我采取了哪些措施避免,事故另一方又是走的什么道和如何突然跑过来的,这些,现场的三个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在约二十分钟后,事故另一方对现场围观的人认可了事情的经过,当天在医院他当着他妈又认可了事情的经过。我主动承担责任。我请三个证人留下做证明,后来有一个骑摩托车的经过,我就招呼请他下来。我们一起打120请救护车。120走后,我就驮着伤者的父亲到医院。我叫我妻子拿钱来,并把我的身份证带来,我在医院交了钱,主动拿身份证给伤者的父亲抄下来。我主动承担责任,没有逃避责任。在出事故的现场,除了伤者、三个证人,周围很远没有人,那是郊区,没有摄像头,我是买的别人的二手摩托车,别人又是买的别人的二手车,当时有约十分钟多没有其他人。可以这样说,十个人有九个人应该跑了。当然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我也应该承担责任,但现在这个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多少人会主动承担责任呢?。我当时没有一点要跑的念头,我虽然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办好,但我心理想着伤者怎么了,想着救人。我的态度至少是端正的。之后不管伤者家属怎么做,我都尽量忍耐,连有刺激的话都不说。他们说要到交警队去,我就请假去。我只是坚持说要公了,要通过交警解决。我认为交警解决再如何都不可能太离谱。我相信公安,相信警察,可结局却这样。这让我们以后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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