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
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总共出现了七个这样“不忠选举人”事件,最近的一次是1988年,西弗吉尼亚的一个民主党的选举人却把票投给了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又比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这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美国的政党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由于观点的变化而在政党之间变换是经常发生的事,这种公开的“变党”往往是一种政治姿态,是一种表态,而死硬地忠实于某党倒反而是会引起民众疑虑的。“不忠选举人”从来没有能因其改变投票方向而影响选举结果,他们也深明这一点。他们之所以还这样做,无非是要用自己这种“出格”做法引起民众注意,以表明他们对某个政治问题的意见。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不忠选举人”,也使得美国各州开始考虑对“不忠选举人”进行惩罚。比如说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他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不忠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现在对“不忠选举人”的限制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当大党推出选举人的时候,通常可以要求他们宣誓,一旦当选为选举人,则投票给本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是,这样的誓言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如果哪天“不忠选举人”的反向投票会改变总统选举的结果,那就会是大选举团这一制度性设置的真正的危机。现在还看不到这样的可能性。一个社会潜在的生存危机比较小,那么政治上出现突发反常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小。即使哪天危机临头,美国人大概也不会彻底废除大选举团的做法另起炉灶,而是会在这样看上去很不完美的旧体制上小修小补,四年一次地继续选出他们的总统。
在面对“不忠选举人”这一问题时,有人提出要否认不忠选举人的投票,理由是他们是和民众保证过的。但是请注意,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说选举人要按什么标准来投票,政党更是不见于宪法。对选举人进行约束的只有政党纪律,政治道德和信仰。但这些都不构成否认不忠投票的理由,他确实欺骗了选民。但这就是它的自由。设想这么一个极端的局面,2000年,小布什和戈尔为了佛罗里达的23张选举人票打得如火如荼,最终查票结果时说共和党的选举人团在佛州获胜,当人们开始祝贺小布什时,这23名选举人却将票投给了戈尔,这是完全合法的。这时候,当选的就是戈尔了,虽然是天方夜谭,但可能性永远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