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法律的修改,司法部长则可向国家法院建议,认定此条例无效。司法部长须每年一次向议会提交关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否与宪法及国家法律相符的情况的评述报告。14 爱沙尼亚现任司法部长为帕乌利·瓦鲁利,任期7年。
2、法院 是国家审判机关。该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独立,“只有法院能行使审判职能。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工作”。国家法院院长的职务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审批任命。国家法院成员由议会根据国家法院院长的推荐任命。法官职务由总统依照国家法院的推荐任命。须指出的是,该国宪法还规定,“法官终身任职”。这是该国的一个独特规定。法官只有由法院的决定才可以被停职。15
宪法未对公诉机关作出规定,而在诉讼程序体系条款中规定为各级法院,具体诉讼程序和机关由法律另行规定。
该国法院分为三级:国家法院、州级地区法院和市、县城乡法院。
国家法院为国家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的审判决定。国家法院同时也是宪法监督法院机关。可见该国国家法院具有双重职能: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宪法监督机关。国家法院认定与宪法相违的任何法律或法令,可宣布其无效。
州级法院为中级法院。其职责是按照上诉程序审理初级法院的决定。
市、县城乡法院为初级法院,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16
现任国家法院院长为莱特·马鲁斯特。国家法院有12名法官。
(二)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对全国执行法律的监督机关。宪法规定,国家监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机关,其设置与法院一样,也分国家、地区和城乡三级监察院。须指出的是,该国宪法还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国家监察机关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
①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及其他的国家组织的经营活动;
②国家资产的使用与完善保存;
③转交地方自治的国家财产的使用和支配;
④国家拥有一半以上固定股份和股金的那些企业,或由国家保障提供贷款或执行贷款合同义务的那些企业的经营活动。
国家监察机关由监察长统一领导,国家监察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提议任免,任期为5年。国家监察长可参加政府会议,并有权就其职权范围的问题发表意见。17 总监察长只有依照司法部长提议,并经多数议员同意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现任国家监察长因德列克·艾拉克,任期5年。
第五节 现行选举制度及特点
根据爱沙尼亚宪法和议会选举法的规定,其选举制度原则是:以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原则,实行自由和秘密投票选举。
普遍选举权系指凡年满18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爱沙尼亚公民均可竞选议员。凡年满40岁在爱沙尼亚出生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竞选总统。
平等选举权系指每个选民都只有一票。
直接选举权系指根据参加选举者直接投票的意愿决定选举的结果。
秘密投票系指无记名投票。18
爱沙尼亚议会选举法规定,议会选举是在上届议会任期4年届满的3月份的第1个星期天进行。总统须在议会选举3个月前宣布例行的议会选举。在根据宪法第97条议会对共和国政府或总理表决不信任的情况下,总统也可宣布议会的非例行选举。19 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由共和国政府组成,人数为18人。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由议会任命。
此外,该国在选举制度中还实行全民公决制。议会有权把重要法律草案或涉及国家重要的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经多数票通过即有效。全民公决通过的决定,由共和国总统予以公布。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全民公决的决定。20
根据该国宪法的规定,议会由全民普选产生,总统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从上可见,爱沙尼亚选举制度,基本上与独联体国家的选举制度相仿。但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如独联体国家总统一般是由全民普选产生,而该国总统由议会选举。又如独联体国家总统竞选只须获半数以上简单多数通过即当选,而该国则须议会2/3多数票通过。
第六节 政党及国内政治状况
爱沙尼亚恢复独立后在政治上摒弃原苏联长期实行的一党垄断制,改用多党竞争制。其宪法规定允许公民自由结社,建立政党团体。1994年5月11日该国议会通过《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21 该法对政党的组建有两条规定:①政党是爱沙尼亚公民自愿结合,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以反映其成员和拥护者的政治利益和实施国家政权及地方自治为目标的政治团体;②政党是非商业性的团体。
该法还规定,政党实现其目的的途径是:
①政党推出候选人并进行参加议会选举和地方议会选举的竞选活动;
②政党通过被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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