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司法权
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地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