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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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是古人类发源地之一,公元前即同阿拉伯、波斯和印度等地有贸易往来。公元7-8世纪,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开始大批迁入。公元10世纪末,阿拉伯人在这里建立伊斯兰王国。1886年,坦噶尼喀被划归德国势力范围。1917年,英军占领坦全境。1920年,坦成为英国“委任统治地”。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坦改为英“托管地”。1961年5月1日,坦取得内部自治,同年12月9日宣告独立,一年后成立坦噶尼喀共和国。桑给巴尔于1890年沦为英国“保护地”,1963年6月获得自治,同年12月宣告独立,成为苏丹王统治的君主立宪国家。1964年1月,桑给巴尔人民推翻苏丹王统治,成立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1964年4月26日,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组成联合共和国,同年10月29日改国名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 [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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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6省,114县。其中大陆21省,桑给巴尔5省。 |
| [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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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宪法分别产生于1977年和1979年。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地方政府。199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通过的第11次联合宪法修正案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一名副总统(副总统在竞选中作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伙伴;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大陆和桑给巴尔;副总统不能由桑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联合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任命总理,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桑给巴尔宪法规定, 桑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部分,桑总统为桑革命政府首脑。桑选举与联合共和国总统大选同时举行,桑总统候选人由桑岛各政党提名,经桑岛全体选民直选。议会为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是联合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五年选举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