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组织的行动者,其中不乏被裹胁的非自愿“炮灰”(包括纯粹强征和自愿加入但无法自愿退出的“贼船”上人),因而行为者的道义色彩已大大褪色;第二,与“运动型暴力”不同,它的直接暴力不再是针对确定的目标——敌方军政组织及其成员,而是专门针对无辜者,因而其行为后果的罪恶性也大为突显。正因为如此,它受到的普遍谴责要比传统民粹派个人恐怖者与传统“运动型革命者”都严厉得多。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可以以20世纪70~80年代频频发生的“巴勒斯坦式劫机”为代表。
然而比起“9·11事件”来,“巴勒斯坦式劫机”还不是完全“超限”的:第一,从行为者一方看,这种恐怖方式虽然纪律强制动员色彩大增,因而比民粹派更可能裹胁非自愿者被迫“献身”,但其强制动员主要还是属于某种“组织纪律”,所谓上贼船容易下船难,被裹胁的主要还限于已经上了“贼船”的组织成员,一般不会裹胁组织以外的不相干者;第二,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一般不以杀害无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换句话说,即使这类恐怖活动并非一般暴力,它还是多少有一些“规则”。正因为如此,文明社会也形成了处理这类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习惯法”,例如为保护旅客安全禁止在空中与恐怖分子搏斗、更禁止空中攻击被劫持飞机并有责任保护其安全降落,等等。换言之,这类恐怖活动虽然可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算是以“超限”之恶谋求有限目标,因而给对方也留下了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它自己已是“超限”为恶,但还不至于逼迫对方也“超限”作恶。也正因为如此,至少在一部分人看来这种行为尚有可同情之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类恐怖活动一般都还有人(组织)敢于出来声称对之负责。
“9·11事件”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把这种“恐怖的底限”也突破了,成为一种彻底的“超限”作恶:一方面,恐怖分子以被劫持的大型民航客机本身作为“人肉炸弹”去屠杀更大范围的无辜人群,实际上是以第一次恐怖行动(劫机)来裹胁了大批不但无辜、而且并非其组织成员的平民百姓与他们一起充当“人肉炸弹”。这些机上乘客既非自愿、甚至也并非“上船容易下船难”,而是同“贼船”毫无瓜葛地被裹胁进了一场空前的恐怖暴行。另一方面,“9·11”恐怖并不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而是把大规模屠杀无辜本身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它使得对方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也面临极大威胁,实际上,这就是不仅自己“超限”作恶,而且逼迫对方也作出“超限”反应。若不阻止这种恐怖的蔓延,则此前文明社会对付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人道原则都将难以为继,全世界都将沦入“超限”恐怖的灾难。“9·11”灾难发生后美国被迫取消“乘客安全优先”原则,不仅表彰机上搏斗而且规定空军可以击落不听警告的被劫持客机,就是一个例子。
正因为这样的邪恶前所未有,所以与此前的恐怖活动一般还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同,“9·11事件”至今无人认账。即便是塔利班与本·拉登,除了幸灾乐祸之外也并未承认这一所谓“为了信仰而不择手段”的罪恶是自己所为。
当时美国有人称这次事件为“21世纪的珍珠港事件”,这是为进行战争动员而出现的说法。实际上“9·11事件”与珍珠港事件无法类比。且不说“9·11”灾难造成的无辜者死亡等损失比珍珠港事件大得多,其性质更有很大不同。珍珠港事件针对的是军事目标,属于两国间由政府承担责任的战争行为,如果不就日本法西斯在世界范围内的反人类行径而仅就珍珠港事件本身而言,它只有不宣而战(“先战后宣”)的犯规之举可以说是违反了“国际(战争)法”,却很难说是反人道罪行——日本人的反人道罪行发生在南京、潘家峪、平顶山与桂河桥等许多地方,但不是发生在珍珠港。而“9·11事件”不仅从劫持民航机到袭击都市商业中心都是针对无辜平民的屠杀,而且也没有任何人(包括被指为疑凶的本·拉登等)出来承担道义责任。这无疑是最卑鄙的谋杀!
当然,正如海湾战争之后的情况一样,国际社会这种空前一致的谴责并不会一直持续。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美国人的反应失去控制,比如国内出现针对阿拉伯人或穆斯林的种族、宗教迫害而公共权力与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制止,比如在对外“报复”中失去理智而超越限度地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平民伤亡,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转而批评美国乃至以行动反对美国。但即便如此,“9·11事件”中的恐怖主义罪行也不会得到宽恕。正如海湾战争以后十年来批评美国制裁伊拉克过于严厉的声音逐渐高涨,但却没有什么人为当年萨达姆蹂躏科威特的罪行翻案一样。也正如今天人们可以批评乃至以实际行动反对犹太人国家以色列压迫巴勒斯坦,但却决不会有人为当年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罪行翻案一样。
莫尔怎样抨击“弑君者”:评“弱者对强者可以不择手段”论
世界上只有不择手段的邪恶,从来没有什么“不择手段的正义”
恐怖主义问题的起源复杂,简单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恐怖主义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大贤德大智慧和社会机制与制度的改进,决不是简单的报复所能奏效。我们下面将会就此提出一些看法。但是所有这些看法都要以一些底线性质的常识判断与良知判断为前提。我们所要捍卫的是做人的底线,这不是什么“主义”的问题。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国际主义者”还是“民族主义者”,丧失这个最起码的底线还能叫人吗?
所谓“弱者对强者实行‘绝望的反抗’可以不择手段”的说法是一种可耻之论。且不说弱者与强者并不等于正义与非正义,即便是“正义的弱者反抗不义的强者”也决不能“不择手段”,尤其不能不择手段到故意滥杀无辜的程度。人类的先贤曾以古希腊作品《弑君者》的评论表明了这一道理,这部作品讲述了这样的故事:古希腊某城邦为暴戾的昏君所统治,某公民企图暗杀他以解放人民,然而他先遇到了并未作恶的暴君之子并将之杀死,随即扔掉匕首逃匿。不幸的暴君见到儿子的尸体后,悲痛绝望之中用这把匕首自杀身亡。于是弑君者便出来吹嘘自己的功绩,并要求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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