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英案,浙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集资诈骗罪”,处吴英死刑。这次判决比起一审判决,更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归结起来不乎有二种,一种是吴英案构不成“集资诈骗罪”,或罪不至死,甚至属于“民间借贷”何罪之有?另一种是吴英案构成“集资诈骗罪”。
而主流声音是吴英案构不成“集资诈骗罪”。而主流声音几乎压倒了持吴英案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浙高法院的判决。
由于吴英案判决颇具争议,对很快走“最高法院”再审议终决带来了本文的“吴英案的‘两难’”问题。控辩双方将绕吴英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或罪不至死,何罪之有展开“激战”。
最高法院不可能单照本本,无视客观事实和嫌疑犯的主观行为,更无法回避社会各界名流和社会主流声音,照本宣科的终审裁决。这就是“吴英案的‘两难’”题之一。
“吴英案的‘两难’”题之二。对最高法院来说,依法终审裁决也不能不顾及这三十多年来所发生的系列类似“吴英案”,即已判决并执行死刑的7宗类似“吴英案”的“集资诈骗罪”案。这7宗“集资诈骗罪”案分别是: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郑乐芬被判死刑,5年后执行(1991年9月);
1993年,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死刑;
1995年,江苏邓斌非法集资案,死刑;
2000年,“首富”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十八年有期徒刑;
2003年,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判三缓四;
2009年1月,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2010年4月,台州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详见吴晓波的《民间金融业沦陷小史:……》http://wxb163tech.blog.163.com/blog/static/6851030520120203160978/)
系列“吴英案”中,有3宗原发地是在浙江,也难怪浙江法院对此类案件处来“轻车熟路”和“承前启后”的,“吴英案”一审二审均同判。
若对“吴英案”不以“集资诈骗罪” 判决处死的话,此前发案的3宗类似“吴英案”——郑乐芬投机倒把罪案、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又叫涉处的浙江法院如何面对她们?恐防由此重新审视和可能要“翻盘”翻案,谁都不好揣测。
因此,不难理解浙高法院二审依照法律准绳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处吴英死刑。
然而,地院的“足球”以踢出,球也高飞出去,等着有声落地了。不难想像最高法院之难绝非法律和现在时的“磨合”和研判及裁决,还要面对比浙高法院面对“厚重”的以往,环顾的是整个神州的过去,当大法官的神圣法锤捶下的时候,大地回响的“法”是不是公义和公正?
整个中国社会正在期待和期盼着吴英案的“两难”好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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