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英案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热议,吴英本人、吴英的律师、吴英的父亲、浙江省高院、最高法分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那么这起轰动中国的集资案,究竟谁是谁非?笔者从法学角度予以分析和预测,并推理吴英如果不死入狱后的心态。
一、吴英父亲的说法的分析。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将这一未了的结局,归罪为官员和权贵的勾结,“官员是个别的,权贵也是个别的”, 2月12日晚,吴永正在东阳租住屋里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吴英罪与非罪对我不重要了,吴英现在死与活,也都不重要了。但必须讲个理!(如果)你们敢以权乱法,我就敢以身试法!”(摘自中国企业报)吴英父亲上面这一说法,表达了其认为吴英案有官员参与的思想。而吴英案发案地的浙江省东阳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则一致口径地拒绝不请自来的媒体采访。这两者综合起来,给人以困惑。从法理分析,吴英父亲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持,而从吴英案法案地各级政法部门拒绝采访情况来看,这又让人浮想联翩。吴永正对记者说,最高法的表态让他稍微感到有一点欣慰,“这说明高层在关注吴英的案子,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他说,自己会继续努力,一定要帮吴英讨回一个公道。(京华时报(微博), 王丽娜)吴永正在最高法召开吴英案新闻发布会后,有欣慰感,并称相信正义永存。刑事司法案件,一般只与法律制度有关,而与正义有关但不一定就和正义同一个节拍。比如,一个十恶不赦的人被公民杀死,虽然,从正义方面讲该公民是为民除害,在古代很可能会被判无罪,而依照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该公民必然会被处以刑罚处罚,甚至会被判处死刑。这就证明法律规定与正义并不是同步的,有时会背道而驰。那么,吴英案中,吴英真的就是那么的无辜吗?这有待于事实真相浮出水面。但是,新闻报道中下面一段话,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终审裁定书认为“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吴永正说“除了被绑架,吴英一直在经营公司”。时间回到2006年12月底。吴英的狱中手记回忆了这段历程,12月18日—28日,吴英遭杨志昂等绑架,“强行抢走了我随身携带的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我告诉密码),强行搜走价值几十万的手表、首饰、现金和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又逼迫我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这些有签字的空白纸,随后牵出了多起假案。2006年12月,以吴英一方为原告,胡滋仁、刘贤富为被告,“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调解。根据调解书,胡滋仁、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80万元欠款,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当即交付给被告胡、刘房产证及房产钥匙。时任审判长赵绍庆在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当天起诉当天庭下调解”,并确认吴英没有到场,而代理人毕健持有的吴英授权书,也系伪造。随后,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诉讼”提起了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中院下发《2008金中民再第一号》、《2008金中民再第二号》裁定书称: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上述吴英民事案)所涉《房屋转让协议》缺乏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协议约定已付1470万元、1100万元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明显是试图侵吞本色财产的伪造案件,金华市中院认错了,但认错得不彻底。”吴永正认为,杨志昂在湖北起诉的另一起房产民事纠纷,却在东阳市公安局的协调下,撤诉了,“他们在保护杨志昂。”“绑架时,杨志昂他们曾威胁吴英不准报案,结果吴英29日晚上一回到东阳就报案了,经过写到次日凌晨6点。回到酒店就收到两颗五四式真子弹。”吴永正说。“这一手的假案,都是杨志昂制造的。实际上他也是一个托,也是一个受害者。背后有人支持的。(后来)为什么最后把杨志昂搞进去,他们是过河拆桥。”吴永正认为此案是吴英身陷囹圄的导火索,并将矛头指向东阳市豪门楼氏家族,公开指控楼忠华(楼忠福胞弟)参与了对吴英资产的瓜分,并且怀疑吴英的入狱与楼氏家族有直接的关系。广厦控股曾发布声明,“楼忠福家族与吴英案无任何牵扯”,截至目前,未有直接证据证明两者的关联性。2月5日,吴英在北京机场被东阳警员限制,押送回浙江。吴英在狱中学习“侦查工作的要求”后写道:“现在我终于明白东阳公安局为什么要告诉我进看守所后使用假名祝素贞和诈骗5万元,为什么在连审68个小时后并于下午5时进看守所37号监室。睡觉前,让我在填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拘留单上签字后,把刑拘时间滞后于2007年2月7日。”吴英羁押期间,部分车辆及本色概念酒店被拍卖。“第一次,拍汽车。公安局叫我签字,我说绝对不允许。不是不允许,是不合法。如果法院判了,该怎么样就怎么样。我和北京的律师去公安局提交异议书,警官说‘北京的法律是不允许拍卖的,东阳的法律是允许的’,这样的人能当警察?”吴永正留存的《东阳日报》拍卖公告显示,“我公司受委托”,但不是受法院委托,受谁的委托也并未注明,而且30辆汽车按10辆一组打包拍卖,最终以平均13万的价格成交。吴永正认为拍卖本色资产明显违法,而且被贱卖,“本色的资产现在完全可以抵掉负债,房产当时购置花了1.6亿,现在值5亿。仓库中大概有1亿元的库存,家纺、建材等,当时建材城正在准备开业。这些东西现在在哪里?”“资产清单、查封清单,都没有给我们。你要查,必须把原始资料还给我,我一样一样给你查。而且,后来本色集团又不是涉案主体,凭什么拍卖本色的财产。”(中国企业报) 从以上情况看,吴英被关押后,其经营的本色集团的资产确实存在被鲸吞的嫌疑,笔者认为,应将这些被拍卖的资产及时予以追回,用于偿还吴英案的欠款,不然,这怎么给吴英案牵扯的储户一个交代呢?公正的处置吴英公司的资产,这是目前最需要做的。吴英案牵扯的太多,没有国家相关部门出面解决,恐怕永远无法还吴英案以真相。我国相关法律很明确的规定: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如果还原呢?
二、吴英本人的说法的分析。
吴英本人一直认为自己无罪,她是在经营一个很大的公司,那么吴英是否真正在经营着公司呢?她本人是否有经营能力,她旗下是否有这方面的精英,很简单,还原吴英集团公司的资产就明晰了。吴英集团公司的资产到底能值多少钱,将那些资产全部予以收回,比照吴英被抓起来的年份的市场价格,还原吴英集团资产的真正价值,这才能确定吴英的说法是否合理。
三、浙江省高院的说法。
针对有网帖称浙江省高院无奈判处吴英死刑,判决属于枉法违心的传言,浙江省高院予以否认,并称将追究造谣者责任。(京华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死刑之后,社会高度关注。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社会集中关注的吴英案具体案情五大焦点作出书面回应。
焦点之一:2009年金华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英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社会舆论认为非暴力犯罪应该慎用死刑,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审判长沈晓鸣: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焦点之二:有人认为吴英是一名小微企业创业者,她是如何一步步走向集资诈骗的? 审判长沈晓鸣: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焦点之三:一些网民认为吴英在企业经营中缺乏资金,从熟人中筹钱用于投资期货、房地产、洗衣业等,其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法院为什么要认定她集资诈骗? 审判长沈晓鸣: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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