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
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
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冶金管理总局、交通部领导。
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部机关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机关是武警总部。
总部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
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地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
四、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
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
(二)民兵和预备役制度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