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2、地级市政府的组成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地级市政府的任期每届5年。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4、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组成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