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大陆所有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 党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