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原则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3、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5、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6、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7、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8、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9、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10、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11、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四、党的组织机构
(一)党的中央领导机关
1、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