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福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