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中文域名: 古今中外.com
英文域名:www.1-123.com 丰富实用的古今中外人物库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