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 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 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 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 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 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 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 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 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 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 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 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釆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 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 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 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 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 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 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 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 一事知情。
8、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 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 知情。
9、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 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虛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 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 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 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 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 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 文康找王智、王鹂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鹧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 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 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薄谷开来参 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 相关人炅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 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 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 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掏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 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 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 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 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 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 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 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 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 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 家外汇牌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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