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 (SEGWAY)牌 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 710元;2011年11月,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400元。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元,薄谷开来将徐明出资提供上述资助事宜告知了 被告人薄熙来。
二、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 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建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 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 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 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 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 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昂道律师事务 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 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及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 管一事告知了薄熙来。
三、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 委炅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 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 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已判刑)叛逃前 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 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1月29曰,薄熙来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 开来,打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严禁重新调 查“11·15”案件的态度。同曰,薄熙来根据薄谷开来的要 求,同意由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对根据王 立军授意以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杀人案的重庆市公安 局“11·15”案件承办人王智(已判刑)、王鹂飞(已判 刑)进行调查。此后,按照薄熙来的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 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经薄熙 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 团会议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侯选人提名。
2月1曰下午,被告人薄熙来违反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 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按照薄熙来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于次曰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薄熙来纵容薄 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 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 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 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 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 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 机关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 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 特别严重。薄熙来的行为觫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 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炅施加的不正当压 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 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釆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