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乏成阶梯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围绕食品安全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再严格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抵挡一次恶劣案例的示范。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处理表面非常严格,实则是抓大放小,既未追溯三聚氰胺的源头,也没有追究三聚氰胺的厂家与化学家们的责任,法律既象征性地处罚了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的厂家,却同时抑制了保障自身权益的结石宝宝家长的维权行为,给不法厂家们划出了一条明确的造假处罚底线——销售者可能被判处死刑,食品生产厂家被判处无期,官员可能异地为官,而绝大部分的利益链条上的人不会受到触动。
另一起更恶劣的事件是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国最大的猪肉深加工企业使用瘦肉精被曝光,截至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肯定了河南瘦肉精案的查处工作,通报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收缴瘦肉精400余公斤,捣毁生产窝点1个,摧毁销售网络2个,查获一大批生产设备及销售票据。
无论有多少人受到惩处,风暴眼中的双汇至今置身于法律之外,甚至通过一系列的公关活动,把双汇塑造成受害者形象,按照双汇董事长万隆公布的数字,双汇能够计算的损失已超过121亿元,给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而双汇作为最重要的食品加工企业理应承担的责任却无制度理会。其他大型猪肉深加工企业本应在此次瘦肉精事件中受到洗礼,却完全一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南京瘦肉精流传非止一日,但该事件在“南京市政府表示,将密切关注猪肉市场供应情况变化,积极做好猪肉市场供应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民食用放心猪肉”的表态中匆匆落幕。
监管法律执行不力是一个因素,而执行成本过高是另一个因素。今年中国全国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目前中国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约有44.8万家,其中80%为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无证照的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则难以计数,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点多面广,小、散、乱的特点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取消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而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目前仍未出台,没有规则,毫无责任心、利益熏心的监管者理所当然地不承担安全责任。
生产厂家之所以敢拿人命当儿戏,就是因为法不责众的心理。而正常的逻辑是,正因为食品安全处置成本高,此时必须使用高效手段,也即全面而深入的媒体监督。
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但很多时候,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被限制在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当更多的媒体准备追究那些生产有毒食品的化学家们,那些以造假为生的地区,为受到毒害的人伸张正义,却受到了来自资本与权力的双重阻碍。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