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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房地产公司给予的翡翠雕件,以及刘志华的儿子在加拿大留学时收受的部分现金资助,刘志华的辩护词称,乃是“事后知晓”,或者并没有影响刘志华正常履行职责后收到,事前没有约定。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对此比较明确,他认为,所谓“没有事前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主要指的还是退休干部,对于在职干部,并不适用。
对于刘志华的指控,衡水市检察院引用了2007年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莫少平表示,检察院指控刘志华涉嫌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该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罪行法定”、“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该项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
“除非对当事人有利,法律的适用不应该溯及既往。”莫少平还提出,我国在最高司法机构在2001年推出的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刘志华案发在2006年,现在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再延迟,直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这个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立法行为,仅仅是一个对于法律的解释。”阮其林也表示,“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依附于已有法律的,是对已有法律的阐述,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除非是同时存在两个司法解释。”
此外,莫少平律师还称,刘志华在受审期间表现很好,主动交代了很多检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事项,应该认定是自首,获得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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