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个办法可以避免提名委员会筛选和中央实质任命权的两难选择呢?答案是有,具体如下:先实现特区立法会普选,再由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有实质任命权,但只能行使一次,即不能否决立法会第二次选举的行政长官人选。
上述方案的好处在于:一、先易后难。立法会普选比行政长官普选争议小,应先实行。二、实现了真普选。行政首长直接普选和由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间接选举都是国际惯例。三、节约了成本。立法会实现普选后,将完全代表民意,那么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将没必要存在;立法会间接选举行政长官,将省却直选行政长官的费用。四、平衡了中央和香港的权力。中央有实质任命权但只能行使一次,是中央监管权和香港自治权的最好体现。五、避免了严重的宪政危机。如果中央否决了全民普选的行政长官人选,将会引发政治动荡,而否决立法会选举的行政长官影响面要小,立法会重选也比全民重选容易实现。
香港特区政府一再指责“占中”,让泛民阵营彻底失望。《咨询文件》提出的建议都是小打小闹,不是实质性妥协。在目前状况下,泛民议员没理由改变态度。“风物长宜放眼量”,一旦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未获立法会通过,应考虑上述方案。
中国政府上个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提出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英国媒体对此有不少评论。
其实,这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回顾一下历史,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30多年前,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政府曾提出英方曾提出分拆主权和治权,把香港主权归还给中国,英国保留对香港的治权。这一提法被邓小平断然回绝。
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必然体现为全面管治权。中央政府在行使治权的具体方式上通过基本法做了特殊安排,即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权力,也依法行使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修改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等。同时,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确保了“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
媒体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香港政制发展。其实香港政改早有明确路线图,这就是基本法规定的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按照循序渐进原则,行政长官最终达到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中国中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即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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