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改分歧很大。中央不愿看到双方继续没完没了地争论,进行了事先定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的《决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中央没有想到的是,《决定》引发了激烈的反弹,泛民阵营组织了“占中”抗议。
“占中”无疑是违法的,但是不能无视另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是有问题的。我已撰文《香港政改决定的法律分析》,分析得很清楚,不再重复。不能仅要求香港人遵守《基本法》,中央难道不用遵守吗?“占中”失败了,但是不能仅看作是抗议者的失败,“占中”扩大了香港人的分歧,政改陷入了更艰难的境地。
香港政改的要害问题只有一个:如果香港选出了中央不满意的行政长官,怎么办?我在2013年发表了文章《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提到了这个问题。中央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严格筛选,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形。泛民阵营反对最激烈的就是提名委员会的严格筛选。
有一种方式可以取代提名委员会,那就是明确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清楚。中央政府的任命权可以是实质性(可以否决香港提出的人选),也可以是形式的(不能否决香港提出的人选)。中央既有选择权,也有最大的顾虑和责任——一旦否决香港五百万选民选出的行政长官,会造成严重的宪政危机。
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事先筛选,中央实质性任命是事后筛选,都能避免出现中央不满意的行政长官。真普选最终要废除提名委员会,这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中央和梁振英正在采取行动,将中央的实质性任命权明确化。
在第一轮公众咨询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府就高调造势,宣称:“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换言之,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对这种自我阉割的行为,人们最好的办法就是不理睬。结果果然如此:“在咨询期内,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议员、不同界别主要团体及专责小组在咨询期间曾会见的团体及人士、个别人士的意见书和相关的民意调查较少讨论此议题。”
目前启动的第二轮公正咨询,特区政府再提这个问题。《2017机不可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提出一个专门的议题:“如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任命的重选安排”。一旦香港作出此项安排,中央日后否决香港民选的行政长官便不会有任何顾虑。反之,如果香港不考虑此问题,中央便不可能废除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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