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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监察院”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监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长综理院务,并任“监察院”会议主席。

  “监察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10个委员会。另设有秘书处、审计部2个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行政院”派任;审计部的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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