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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民大会”的组成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以下几方面产生:由县市产生,各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1人,但其人口逾50万者,每增加50万人增选代表1人;由边疆、民族和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中产生;由侨居国外的国民中产生;由农、工、商、渔、教育、自由职业等团体中产生;由妇女团体中产生。格方面产生的代表名额,均以其法律规定。根据“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采取多数代表法,即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票数相同时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代表候补人,也按票数多少,依次确定,票数相同时抽签确定。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人依次替补。1947年11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应选出代表总数为3045人,其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如下:1.全国市县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2130人。2.蒙古各盟旗选出代表57人。3.西藏选出40人。4.各民族边疆地区选出17人。5.侨居国外的国民选出65人。6.职业团体选出450人。7.妇女团体选出65人。8.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选出17人。1991年4月,“宪法增修条文”取消了大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名额,只规定台湾地区(区域代表)代表、“全国不分区代表”和“侨选代表”三类,后两类代表采取政党比例制方式产生。具体是:每“直辖市”、县市各2人,但其人口逾10万人者,每增加10万人增1人;本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侨居国外国民20人;“全国不分区”80人。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在5人能上能下10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超过10人者,每满10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1人;各政党当选之名额,每满4人,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

  根据“选举罢免法”,罢免代表的程序是:经原选单位当选时投票总数10%以上选举人提议,举行选举人投票决定。凡有当选时投票总数过半数赞成罢免,则该“国民大会”代表应立即辞职,由候补人依次递补,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该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选出代表和被选为代表:1.犯“刑法”内乱外患罪;2.曾任公务员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3.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4.受禁治产之宣告者;5.有精神病者;6.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同时,外国人取得“中华民国国籍”的公民,依“选举罢免法”第六条规定,取得“国籍”满5年有选举权,满有被选举权。 (来源:中国网)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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