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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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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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