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您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是什么?实现公平的路径是什么?
俞可平:简单地说,公平正义就是通常说的公正,是一种道义性价值。公正与平等有意义相近的方面,但两者有区别。平等主要是就结果而言的,而公正更关注过程和规则。即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异也符合人们的道义。例如,袁隆平院士和已故的王选院士,对我们的民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他们可能因此而获得了巨额奖励和收益,即使他们的财富比普通百姓多出许多倍,但没有人会认为不公平,不正义。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
《21世纪》:公正与效率是什么关系,强调公正与强调效率相互矛盾吗?
俞可平:从理论上说,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温总理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发展生产力,又要维护公平正义,讲的就是既要效率,又要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避免社会差距悬殊,又防止平均主义倾向。例如在经济公平方面,既要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全体人民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政府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
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关,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
政府是社会公共品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应当提供三个方面的公共品:一是公共政策、二是公共服务、三是公共设施。
《21世纪》:实现公平正义的成败关键是否在于政府?政府应当提供哪些公共品?目前的社会现实当中,有碍公平正义实现的不规范的政府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俞可平: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关,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保障。从政府自身建设来看,其理想目标就是善政,公正始终是善政的一个基本要素。
政府是社会公共品的主要供给者,应当提供三个方面的公共品:一是公共政策、二是公共服务、三是公共设施。我们现在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服务政府,而评价“服务政府”的主要标准就是政府提供上述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
政府是市场产品质量和社会服务质量的管理者,其自身也同样有质量问题。正像消费者对商品有质量要求一样,公民对政府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也同样应当有质量要求,甚至是更高的要求,政府应当成为优质服务的模范。
我认为,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政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干部的特权腐败现象还居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