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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论“存在”

uparkhei),而共同的东西同时存在于众多事物之中。因而在个别的事物之外显然没有任何普遍的东西存在(参见1040b16~27)。
     很明显,存在与一绝对不可能是实体,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要是它们表示实体的话,一切存在物都会是实体了(《形而上学》1060b1~5)。而要是不假定存在与一为某种实体,结果将是其它普遍的东西中无一能为实体,因为它们是所有之中最普遍的。如果不存在某种“一自身”与“存在自身”,那么在所谓个别的事物之外将很难有其它什么东西了(1001a20~25)。此处隐含一个推论,即普遍若是实体,越普遍就该越是实体,存在及一最普遍,因而最该是实体。
     否定存在及一为实体绝非不经意地说说而已,其后果将是任何普遍(katholou)东西都不能作为实体。而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反复强调的一个主张,代表着其实体学说的一个重要侧面。《形而上学》中多有论及,第7卷中把普遍列为最有可能为实体的四类事物之一,并于专门讨论后予以否认。主要的理由是,普遍不过是共同的述词或称谓,只能表示“这类”(toionde)而不能表示“这个”(tode ti)或实体,比如“人”可以用来表述这个人或那个人,而每个人的实体却是他所独有的东西,普遍的“人”表达不出每一个人的实体,而且也不能在个别的人之外作为某种实体而存在。
     所以,普遍不是实体,也不能表示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对普遍的排斥显然直接起因于对柏拉图理念论的极度不满。他从种种方面猛烈反驳理念论,在此我们只需略选二例,如,智慧在于寻求明白可见事物的原因,(理念论者)却背弃了这一点,以为自己说的是可见事物的实体,实际上说的却是另外一类实体,而关于后者如何为可见事物的实体所说的不过是一些空话(992a24~28);再如,“他们认为可感世界中的个别事物处于流变之中,无一得以常驻,而普遍则在这些事物之外,为另外某种事物。”(1086a37)。
     柏拉图使得种种理念成为可感事物之外的另外某种事物,组成真实的世界,凌驾于恍若无态的可感世界之上,对于一个确信眼见的一切事物之真实性的人来说,这无异于一种不堪忍受的巨大压抑。摆脱压抑的迫切心情,让人很容易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激烈态度。这关系到其基本的哲学立场,即肯定眼前这个世界的真实性,不承认有“另外一类实体”。相比之下,理念、普遍如何不能为实体等有关细节反倒不那么重要了。
     作为最普遍的东西,“存在”与“一”自然首当其冲地受到抨击。巴门尼德普遍而单一的存在概念遭到了驳斥(参见185a20~187a10,1089a2)。毕达戈拉斯学派及柏拉图认为存在与一不是其自身外的任何其它东西,而作为存在及作为一就是其实体(参见1001a10~12)。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普遍无一是实体,存在自身也不是实体,而不过是一个述词或称谓(kategorema)而已,当然一也同样(1053b16~21)。
     总之,没有什么与存在物(onta)无涉的存在(to on)或存在自身。把“作为存在的存在”归之于某种形式的“存在”应该说已见徒劳。存在不过是一个最普遍的述词。至于它是一个什么样的述词,亚里士多德还有更激烈的观点。
                  三
     亚里士多德的一个著名论断是“存在不是一个种(genos)”。前文中已经引及了这一论断,现在让我们来看《形而上学》998b22~28处提出的论证:“存在与一都不能是存在的物的种,因为任何种的每一属差都存在着(einai)并且是一,然而种的各属不能用以表述其身自的属差,种同样也不能离开其属来表述属差,因而,倘若存在与一成了种,将没有任何属差是存在(on)或是一。”类似的论证参见《论题篇》121a14~19。
     这里的要点是种不能表述属差。《论题篇》144a31~b11给出了种以及属不能表述属差的理由,即若是用种来表述某属差,而属差又可用来表述属,种就会多次表述属,属就会是好几次种了(用种“动物”表述属差“两足的”,即得“两足的是动物”,代入“人是两足的动物”,得出“人是动物·动物”)。属差外延比属宽,用属来表述属差,如说“两足的是人”,显然不妥。
     正确的表述方式是用属差、用种表述作为不可分事物或个体的属。可要是以“存在”及“一”为种,而所有属差都存在,是一,即是说这样的“种”表述了其所有的属差。所以,“存在”绝不是一个种。种表述的是属,“存在”若成了种其下一切都将成为属,而没有属差,否则去哪里能找到符合亚里士多德要求的不是存在(不是一)的属差呢?
     谁都不会注意不到这一论断及论证,然而意识到其分量的人恐怕就太少了,有的学者甚至怀疑其有什么说服力。[3] 但我们知道,种及属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同样是作为普遍述词,种及属也不是实体。人们看见的“这某个人”或“这某匹马”才是真正的实体,即所谓“第一实体”,但第一实体归属在属中,属又归属在种中,因而属与种可称“第二实体”(2a10~20)。另一方面,就逻辑及知识而言,种是推理论证中命题和问题的四个构成要素之一,而这四个要素又归在十大范畴之中(参见101b15~103b30)。范畴从各个方面回答事物是什么,从而形成关于事物的知识,它们本身被看作是最初始或最高的种。在一切述词中,唯有属种才能表明第一实体(参见2b30),它们界定实体为何种性质(参见3b20)。总起来看,种及属在自身的“真实性”上、在传达关于实体的知识上均较其他一切述词优越。
     把某个人称为人,再把人称为动物(“种”),是否可以进一步地这样归类,比如把动物归之为存在的物(onta),甚或最终归之为“存在”?所谓存在为终极之物、最高概念,或为万事万物共同具有的某种特性,总须以某种方式假定这种归类关系。然而亚里士多德说“存在不是一个种”,明白无误地要把“存在”排除于自己确立的属种归类体系之外,同时否认其表述作用或能力。人们可以用“存在”及“一”来表述一切事物,但这样的表述毫无内容,没有说出任何东西。例如,说“一个人”、“一个存在的人”跟只说“这人”是一回事,这类附加的说法并没表达出另外什么意思,存在(to einai)并不是在实体、性质、数量之外的别的什么东西(参见1003b27~30,1054a16~20)。“存在”是一个完全空洞的述词(或谓词),不能真实有效地表述事物。
     这很容易令人想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一个著名论断,“存在(Sein)不是一个真实的谓词”,它不能对事物的概念有所增添,“当我们更进一步地宣称这一物存在时,并未对该事物作丝毫增添”(A600/B628)。G.E.摩尔则断定存在(existence)无法在所有的命题形式下有意义地置换通常的谓词。在《形而上学导论》中,海德格尔说人们踏遍世界探寻存在却空无所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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