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46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伤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因此,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8月3日,王洪文因病死于医院。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民关注这件事情,全世界人民关注这件事情。通过审判,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大白于天下,将更加激起亿万人民对他们的仇恨,激发人们做出更大的努力挽回这一伙反革命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的严重损失,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这次审判将向全国和全世界宣告:我们国家将更加安定团结,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沿着民主和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