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英、甘英。

  对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彭真也很关心。凌云回忆:审判前,彭真问他,特别法庭设在哪里?凌云说,最高法院可以,但是礼堂太小。还是在公安部大礼堂。彭真问,新闻单位报道要说审判在什么地方,说在公安部不行。凌云说,可以说在正义路。彭真问,几号?凌云说,1号。其实,当时公安部的门牌号是正义路7号,凌云记错了。这样,在新闻报道中,关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就给弄错了,以致好多外国人来找,都找不到。

  1980年11月7日,彭真针对国内外对审判“两案”提出的一些问题,采取对特别法庭旁听人员发表讲话的形式,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是:

  一、对“文化大革命”这一场浩劫,需要从两个方面作出总结:一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一是全面地总结经验教训,并解决党的领导上是非功过问题。

  二、“两案”审判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办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错误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

  三、处理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应当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团结——批评——团结”加以解决。

  四、林彪、江青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审判他们采取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决,比较容易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

  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工作、政治上的错误是能够分得开的。

  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两面派。他们凭借手中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活动。

  七、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要严格依法办事。审判的原则:一条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不能搞回避,否则我们这些受害人都不能审了。审判要公开审判,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选派代表旁听。

  八、这次审判只审理10名主犯。起诉书列的主犯有16名,其中6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要把他们的罪行列出来。

  九、对10名主犯的判刑,这是特别法庭最后决定的问题。审判没有终结,谁也无法作出最后断定。

  11月2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正义路7号公安部礼堂正式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随后分庭审理:第一审判庭在公安部礼堂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第二审判庭在空军俱乐部(现空军学院)审判林彪反革命集团。

  在“两案”审判期间,彭真一直在后台指挥。据时任新华社社长的穆青回忆:审判“四人帮”的时候,前边在审,后边有一个录像,我们在看,彭真拉着我们几个人就在那里看,就在公安部礼堂后面。

  对于“两案”审判,彭真更多地关注第一审判庭的审判。彭真对江青在自我辩护中总是咬定某某事是毛主席、周总理批的,非常气愤。他特别认真地观看了江青自我辩护的录像,边看边琢磨,并亲自组织班子为公诉人江文写辩词,目的是要驳倒江青。他在这篇辩词上下了很大工夫。他口授,身边的工作人员起,最后由他亲自改定。这篇辩词用大量的事实,证明江青的反革命罪行并非如她所说是“代表毛主席”,是“按毛主席指示”办的,毛泽东早就揭露、驳斥过江青,从而把江青的犯罪和毛泽东的错误剥离开来,揭穿了江青的谎言和诡辩。后来,公诉人江文宣读辩词后,江青无言以对。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查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18年、17年、17年、16年、18年,均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