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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的彭真

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弛已死,只列入起诉书,不审判)犯有4大罪状、60条罪行,形成了《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起草完成后,彭真又提出“三长”会审。“三长”即公安部部长赵苍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当时,“三长”会审的地点在公安部5号楼。起组的同志,一条条地汇报,“三长”一条条地会审。

 1980年9月初,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对起的总起诉书逐条核实。这是向中央政治局汇报前,最后一遍讨论起诉书。彭真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安部副部长凌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都参加了。
据图们回忆:当时,从第一条开始,一条一条地过。执笔人汇报一条,如果有疑问,彭真就让停下来,叫大家讨论讨论,整整过了一天。最后对公安部预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增有减,经过调整合并,认定“两案”主犯犯有4大罪状,48条罪行,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这标志着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移交法庭审判的时机和各项准备工作日趋成熟。

  对黄、吴、李、邱判刑可以轻一点,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点好事,打过仗

  按照1980年4月中央书记处最初的方案,6月初开始“两案”审判,7月底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前结束。后来,彭真在听取“两案”工作人员汇报时,传达了邓小平的意见,7月至8月间完成审判。但由于中央一直没有最后确定“两案”审判方案,特别是在秘密审判还是公开审判等问题上有争论,致使审判一拖再拖。

  1980年9月4日,中央书记处开会,重新制订出新的“两案”审判方案,并在当天和第二天两次进行讨论,准备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核。9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召开会议,听取彭真的汇报,并就“两案”总起诉书及审判方案进行讨论。

  彭真在汇报中说:10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共10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稿),拟判10个人。除江腾蛟外,9个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10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解决了。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问题都不涉及。历史问题也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

  彭真提出:林彪、江青集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来处理,我们还是现在审好。中央领导对外讲过多次,为什么总不审?人家无非认为是罪不够,或者内部意见不一致。何时审,请中央决定。他主张尽快审判。时间上一定要抓紧,9月至10月间开庭!

  彭真指出,林彪、江青两个集团没法分开。一案起诉好处理。黄、吴、李、邱由军人组成的第二法庭去审。这几个人一定要审,判刑可以轻一点,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点好事,打过仗。

  彭真认为,还是公开审判好。罪行、证据都公布,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证据完全能站得住脚。

  不久,中央确定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方案:将“两案”合并为一案起诉;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争取9月至10月间开庭。

  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将《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决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三、特别法庭进行公开审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彭真非常重视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的人员构成。据凌云回忆,彭真提出要吸收女同志参加。这样,在“两案”审判时,有三名女同志参加了审判工作,她们是检察员王耀青、审判员刘丽英、甘英。

  对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彭真也很关心。凌云回忆:审判前,彭真问他,特别法庭设在哪里?凌云说,最高法院可以,但是礼堂太小。还是在公安部大礼堂。彭真问,新闻单位报道要说审判在什么地方,说在公安部不行。凌云说,可以说在正义路。彭真问,几号?凌云说,1号。其实,当时公安部的门牌号是正义路7号,凌云记错了。这样,在新闻报道中,关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就给弄错了,以致好多外国人来找,都找不到。

  1980年11月7日,彭真针对国内外对审判“两案”提出的一些问题,采取对特别法庭旁听人员发表讲话的形式,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是:

  一、对“文化大革命”这一场浩劫,需要从两个方面作出总结:一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一是全面地总结经验教训,并解决党的领导上是非功过问题。

  二、“两案”审判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办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错误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

  三、处理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应当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团结——批评——团结”加以解决。

  四、林彪、江青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审判他们采取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决,比较容易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

  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工作、政治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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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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