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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案庭审实录

网易娱乐5月17日报道 今日(5月17日)下午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实录如下:

[审判员]: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高晓松。

[审判员]: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 [14:54:23]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作曲作词。

[审判员]:具体的工作单位以及职务?

[被告人]: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审判员]:家庭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xx区xx栋xxx号。

[审判员]: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北京市xx区xx公寓xx号。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14:54:42]

[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从2011年5月9日开始的。

[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2011年5月10日。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1年5月13日。 [14:55:15]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74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林梅梅依法独任审判,书记员佟飞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松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黄xx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14:55:23]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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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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