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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古大法官——皋陶

秋 风

  治理社会,离不开法律。

  现代人总是有一种错觉,以为只是到了近现代,法律才在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至少从政府的职能角度来考虑,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其实,越往古代,司法活动在政府中位置越重要,古代政府将其大多数资源用于司法活动,大多数行政、财务、军事官员都负有司法职能。中国的七品芝麻官就是典型,他们的主要任务其实就是坐堂断案。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中世纪的英国,无不如此。

  政府明确地设置专业司法机构,中国可能是较早的。根据《尚书》的记载,尧舜的时候就有一位长寿的首席大法官皋陶——当然,历史学家说,他其实代表的是一个专业的司法家族,所以能够经历尧舜禹三代。

  看起来,在尧帝、舜帝手下,他干得非常出色,所以,舜帝刚即位,四方诸侯大禹为首相,大禹曾谦虚地表示,其实,还有三个人也完全有资格担当这一职位,其中就包括皋陶。舜帝则任命他继续担任法官,他表扬皋陶说,“从前外有蛮夷戎狄扰乱华夏,内有抢劫犯、强盗、流、小偷横行城市乡村,你作为大法官领导司法机关进行治理,公平地审理每个案件,惩罚也恰到好处,不要说是一般民众,就是犯罪分子也心服口服。你确实做到了,既明察秋毫,又公允持平,所以,社会治安形势一天天好转起来。”

  在另一篇文献《大禹谟》中,舜帝再次表彰了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意思是说,你担任大法官,恰当地掌握了各种刑罚的尺度,尤其是通过刑罚达到了教化民众的目的,这才是我所追求的治理目标。政府之所以惩罚某些人,并不以惩罚本身为目的,相反,通过惩罚坏人坏事,最终达到的目标是,人民普遍向善,行为自觉地合乎中庸之道,此时,政府的刑罚当然也就是多余的了。

  皋陶接着舜帝的话头,阐述了自己以刑罚引导道德的司法观念:您的治理本身就是很宽和的。“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刑罚不会株连到他的家人、后代,但赏赐则可以惠及其后代。“宥过五大,刑故无小”:假如是由于失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比较严重,也是可以宽恕的;相反,假如是故意损害他人,则要予以严惩。“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假如一个人的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那么,宁可从轻发落;假如一个人的功劳有点可疑,那我宁可相信那是真的,并予以中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决不错杀一个无辜,为此,不惜放过一些可疑之人。“好生之德,恰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贯彻了这种宽和精神,这种做法得到了民众的认同,因此,他们也就积极向善,而不再触犯刑律。

  通过司法来引导民众的道德生活,这是一种很古典的司法观念,今人听了一定觉得怪怪的。今天的人们过于严格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然而,法律与道德间其实有非常复杂的关系。后人以刑罚对付不道德的行为——其实这样的法律不仅见之于唐以后的中国,甚至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也有——当然是不对的,但皋陶所坚持的只是,通过司法活动告诉人们,何为正当的生活,阻止人们去做不当的事情。

  事实上,法律就是判断正当与不当的标准。离开了人们关于正当的观念,法律就成为无源之水。在法律的背后必须有道德的支撑,法律至少不能违反通行的道德观念,否则,法律执行的成本将是非常高的。

  在皋陶的阐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现代法治的观念:“罚弗及嗣”,仅由犯罪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就是现代司法中所说的“疑罪从无”原则。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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