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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中国国名的提出与确定

关于新中国国名的提出与确定           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和民主人士写文章、演讲,大多都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来称谓将要建立的新国家。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上,涉及到新中国的名称问题时,有人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张奚若先生提出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召开期间,董必武就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国家名称作了如下说明:“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两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两字重复一次了。”张奚若先生为新中国取的这个妥贴而响亮的名称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接受,并写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开国大典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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