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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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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十五”期间,要在集中力量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要加强军队党的建设,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质量建军,科技强军,勤俭建军,依法治军,积极改革创新。加快军队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的能力,做好应付种种复杂情况的准备。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增强国防后备力量,提高平战转换能力。深化后勤保障改革,提高保障能力。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高新武器装备,努力提高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部队组成。
陆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经过70多年的建设,现已发展成为一支具有强大火力、突击力和高度机动能力的诸兵种合成军种。编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专业兵种,还编有电子对抗、测绘和航空兵部队。步兵有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炮兵包括地面炮兵、高射炮兵和地空导弹部队;装甲兵部队在编制上以坦克部队和装甲步兵部队为主体,还编有炮兵、反坦克导弹、防空、防化学、工程及其他勤务保障部(分)队,装备除主战坦克外,还有水陆坦克、轻型坦克、扫雷坦克、反坦克导弹发射车等;工程兵由工兵、舟桥、建筑、工程维护、伪装、野战给水工程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通信兵由野战通信、固定台站通信、通信工程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陆军的编制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于1949年4月23日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独立地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主要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和陆战队等兵种以及各种保障部队组成,编有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以及各类院校、科研、试验机构、预备役部队和军民联防单位。编制序列是:海军、舰队、航空兵部、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舰艇中队。人民解放军海军部队现已成为一支兵种齐全,常规和尖端武器兼备,具有立体攻防能力,能有效地保卫国家领海的战斗力量。
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于1949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土防空,支援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侦察。编制序列是:空军、军区空军、空军军、师(旅)、团、飞行大队(营)、飞行中队(连)。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人民解放军空军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由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多兵种合成,由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运输机等多机种组成的现代化的高技术军种。
第二炮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地地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遂行战略核反击任务的部队,组建于1966年7月1日。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限而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第二炮兵部队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力量。目前,建成了一批不同型号和不同发射方式的作战阵地,初步形成了多种型号导弹武器装备系统,快速机动作战能力和准确打击目标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保卫社会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发展核武器,组建战略核部队,是为了防御,是为了打破核垄断,反对核讹诈,遏制核战争。核反击是被迫的,最终目的是消灭核武器和核战争,维护中国的独立和安全。中国政府一再郑重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核武器。但是,如果遭到核袭击,将毫不犹豫地实施核反击,进行有限而有效的核报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4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1996年1月28日组建完毕,1997年7月1日正式进驻香港执行防务任务。香港驻军由陆、海、空军部队组成,是一支合成部队,下辖1个陆军步兵旅、1个海军舰艇大队、1个空军航空兵团。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驻军的防务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是: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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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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