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唐肖林先后作出的5份证言及4份亲笔证词、公诉人当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均详细证明了其通过在深圳的土地开发建设和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得到利益后,给薄熙来送钱表示感谢的经过。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证实了贿赂款的来源、行贿和受贿的过程以及贿赂款的去向。 薄熙来质证提出:唐肖林所说给我送三次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 鉴于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薄熙来承认,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万美元和5万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陪读”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薄谷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 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审查期间,薄熙来的自书材料,是违心和不真实的,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薄熙来提出自己的自书材料是在受到压力情况下写出的,并以此要求进行证据排除。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同时,除了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也作出了亲笔供词和供述,均认可了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被告人当庭翻供,却说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辩解存在矛盾,根据司法解释,其庭前供述应当予以采信。 针对薄熙来所说“公事公办”,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但只要有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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