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及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不构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法庭调查,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事实,分别有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王正刚、王立军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薄熙来亦曾供认其中部分事实,且其有罪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起诉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中,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