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采取多种形式和灵活的做法。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可以采取三种类型:一是监管,政府只需对此类服务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不用直接介入;二是付费,一些服务可以通过付费的形式外包给非公有制的实体或个人;三是直接提供,政府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收取少量费用。应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他们的补充作用。目前,国内现存的一些制度和规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有部门参与的积极性,需要进行政策调整,但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管体制,在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的同时,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建议参考世行关于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所作的专门研究。
当前,中国仍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许多改革还需要假以时日,需要分阶段实施,不能一蹴而就,但是需要有一些战略性的思考和中长期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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