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发展,社会自治的程度应当日益提高。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当人民完全地、彻底地自治时,民主也就开始消亡了。社会自治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相关论述中我们看到,他对社会自治是采取鼓励态度的。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被废弃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换言之,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形式中,地方自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大众的政治参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马克思十分清楚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实质性意义,因而一直鼓励劳动群众的政治参与。后来,他欣喜地看到,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它说:“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权力的监督至多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事务,人民群众根本就没有现实的条件去监督国家政权。但在巴黎公社中,马克思看到政治权力真正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事实上,马克思是将人民的选举权与监督权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人民民主权利的整体看待的,在先后三稿对巴黎公社的论述中,只要谈及由全体人民选举公社的代表及其管理者时,他紧接着就总是强调,这些民选的代表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有权罢免和撤换他们。公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政府官员,这是公民民主监督权的真谛所在。
民主政治要求“廉洁政府”。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国家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特权阶层,更不能贪污腐败。马克思特别痛恨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认为这是完全与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只有彻底打碎这样的官僚特权机器,消除政府官员的各种特权,才能实现还政于民。他十分向往一个廉洁政府,对巴黎公社建立廉洁政府的根本举措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办公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
民主政治要求“廉价政府”。“廉价政府”,意味着政府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取得较高的行政效率,它要求尽量减少政府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尽可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马克思十分重视“廉价政府”对于人民民主的意义,把它视为“真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认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王朝时就提出了“廉价政府”的口号,但从来没有实现过也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将政府机关由社会的主人变成人民的公仆,彻底改变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性质,才能真正实现“廉价政府”。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实践使得人们梦寐以求的“廉价政府”成为现实。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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