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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印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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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我这里要跟大家讲一点是,但这里有一点悬了 有一点深了,但是大家仔细去思考一下,亚里士多德这个定义里边,有一个矛盾,他既然是关注现实的,这样一种治国的方略,法律那么重要,他不是在谈理想法,那么你把这样的一个,所谓普遍服从与良法,两者搁在法治这个定义里边,很可能它有一种互相消减,自我否定,我们说人制定的法律,它总是有缺陷的,总是不完善的,它总是有可改进的一个巨大空间,你要坚持所谓普遍服从,很有可能对良法这个标准,就要有所降低甚至要放弃,你要坚持良法的这个标准,什么叫良法呢,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很难达成一个共识,啥叫良法,什么就叫制定良好的法律了,这也是有争论的,这样的一个争论,它本来是应该的,但是它很可能就要去消减,或者影响到,你那个所谓普遍服从的,这样一个原则,亚里士多德当时他没有能够意识到,他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把两个原则弄到一块儿呢,苏格拉底的悲剧,实际上就已经把两者的矛盾,揭示出来了,苏格拉底最后选择的是什么呢,他知道那是个不好的法律,对他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他选择了普遍服从,他服法了 没有逃走,也没有唠唠叨叨的,他还奉劝他们的学生们,要很平静的以一个哲学家的,立场和态度来接受,亚里士多德提出普遍服从的原则,表达了对苏格拉底的选择,现实的选择这是非常现实的,高度的崇敬,对他这位师爷是高度崇敬的,他同时又提出,必须要有一个良法的这个原则,他是希望能够尽量去避免,苏格拉底的悲剧,假如当时那部法律,和这个法律的运行,这整个程序是比较健康的话,苏格拉底的悲剧不就可以避免吗,他有这样的一种因素在里边,我们可能从这个角度更能去理解亚里士多德,谢谢大家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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