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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振同、黄中岳、张少宜、萧世俊、高达夫、朱冠甫、李锦亭、曹振毓等人被捕后在1932年8月3日接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审判。法庭成员是:何叔衡、梁柏台、刘伯承、陈寿昌、刘振山,原告代理人:李克农。审判结果:对季、黄等9人执行处决。按照当时的程序,最高法庭的判决须经中央政府批准,经过毛泽东、项英的努力,8月10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决议:因宁都兵暴的功绩,季、黄等人减刑免死,季、黄减刑为监禁10年,张、萧等人为监禁8年。
1934年10月上旬在中央红军长征前夕,季、黄等人从拘押地——瑞金麻田收容所被解往于都梅子山处决。
毛泽东曾经两次说过,处决季、黄是完全错误的。总理曾在1972年6月中央“批林整风”会议上检讨“这件事我是有责任的”。
1979年6月,姬鹏飞、黄镇、李达、王幼平、袁血卒、苏静等宁都兵暴参与者上书中央,要求为季、黄平反。不久中央书记处批准为季、黄平反,恢复党籍。 1983年,中央派苏进将军等三人来狼儿口村开平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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