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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黑暗管窥

法院为生存计,“对于罚没等项,不惜尽情周纳,额外诛求。敲骨吸髓,痛苦不堪言状”。
  朱国南在《奇形怪状的旧司法》一文中说,法院费用名目繁多,多到难以计算。就以诉讼费用来说,有:刑事状纸费、民事状纸费、缮状费、抄录费、送达费、保证金、民事诉讼费(按诉讼标额收费)、声请费、勘验费、执行费,等等。1924年,朱国南的舅伯邹士安与其弟媳王氏为妨害婚姻自由一案,王氏到天门县衙门上告,尚未经传讯,原告撤回起诉。邹士安连县衙门的大门都未进,就已花了100多元。旧时有“衙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的俗谚,说的就是贫穷的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当时的司法是为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服务的。
  据王用宾《二十五年来之司法行政》一书,广东省法院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属超过原额”。在广州地方法院,设有专办执行案件的“学习推事”多人,法院不给他们开工资。他们的工资由向当事人征收的“执行旅费”解决。作为司法行政部部长的王用宾哀叹道:法院之威信,更因此而丧失殆尽!
  承袭前清遗风
  1926年6月1日和3日的《申报》上,刊有江苏省司法厅厅长陈和铣猛烈批评民国司法的谈话。他说,民国的法律,承袭清代,清代司法弊端,也被民国所继承。民国的民事和刑事各项法律,“沿自前清,而前清又多抄袭日本与德国……总之,现存司法制所有种种恶劣习惯,自前清绵延至今,且益变本加厉”。他认为,民国司法的弊病主要在于:“为特殊阶级化的,而非平民化的。盖其目的,全为国中特殊阶级之利益”。又说,前清及北京政府所存留之司法制度,不良之点,不胜枚举。他举例说,检察官兼有一部分预审权,这在各国司法界是罕见的。又如:贪赃法官,伙同讼棍,以及类似讼棍的律师,利用不良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营私舞弊,徇情枉法。在这位司法厅厅长的眼里,民国时代的司法是很黑暗的,不比前清好多少。
  其实前面所说县长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检察和审判不分,就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尤其是承袭了清朝的遗风。
  清代极其野蛮、残忍的斩首刑,直至1929年,在很多地方仍被沿用。国民党一所军官学校有几个人,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写信,要求明令废除斩刑。信被转到国民政府文官处,该处又转到了司法院。司法院经复议,作出答复:查死刑用斩,早已废除,原呈所称“犹多沿用”一节,是否军警机关因镇压匪徒,或有此种办法,无从悬揣。但原呈用意深厚,不妨略取其意,酌予申明禁令。凡执行死刑,除依刑法及刑事各特别法令处置外,一律禁止死刑用斩,以符法制。司法院称斩首刑早已废除,事实并非如此。
  民国政局动荡,司法部官员走马换将极其频繁。自1912年至1927年,“凡十六年而部长易35人,平均每人不足六月”。自1927年至1934年终,除居正以司法院院长兼司法行政部部长外,“凡八年而部长易七人”。王用宾说,“民国司法事业之萎靡不振”,原因固然很多,而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之长官很少能久在其位,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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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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