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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黑暗管窥

王春南

  民国的司法,不但当时的老百姓说黑,而且一些高级官员也说黑。不但如此,官方文书对司法腐败也时有透露。司法为政府官员、武人所操纵,无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可言,历届民国政府,概莫能外。

  民国司法黑暗,这是一个可以写厚厚一本书的大题目。本文所述,不
  过冰山一角而已,而且依据的主要是当时官方文书。就是这些官方文书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够触目惊心的。
  曾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兼代理院长的邵元冲在日记中写到,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执行委员倪弼,因嫌疑坐牢,出狱后,往访邵元冲,“详言狱中黑暗状况及司法官吏之腐败”。曾任驻德国公使的蒋作宾在日记中说,一天晚上友人聚会,“多诋司法界之龌龊,教育界之破产,闻之至为骇然”。1924年,时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说:“法律是舞文的工具”。“舞文”即玩弄文字,曲解法律。连邵元冲、蒋作宾、蔡元培等人都对民国司法不满,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了。
  县长兼理司法
  民国时期,法院之稀少,今天的人们是很难想象的。很多县没有设置地方法院或分院,司法由县长兼理,行政与司法不分,审判与检察不分。这种情况,在全国非常普遍。
  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一书,谈到了四川的司法状况:县长兼理司法,四川各县普遍如此。川省频年内战,形成所谓“防区制度”,军阀各霸一方。各县县长概由驻军军长委任,品类很杂。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还是“法盲”。而各县的承审法官,多是县长私人。这些承审法官,绝大多数没有起码的法律知识。加之司法经费和承审法官的薪金,均仰给于县长,离了县长,承审法官就没了饭碗,故承审法官惟县长马首是瞻。县长让怎么判,他们就得怎么判。县长授意枉法审判,他们就得枉法审判。“裁判案件,难期公允。猾吏土棍,又复因缘为奸,由是人民一审未结,而财产已将耗尽矣。”即使上诉到附近法院,而调卷传人,各县又不予配合。历经数月,法院无法审结,以致案件成为悬案。书中惊叹:各县兼理司法制度竟有如此黑暗!
  又据1934年至1937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的王用宾《二十五年来之司法行政》一书披露,自民国建立至1927年,由县长兼理司法的县数,一直占全国总县数的90%以上。这种情况,16年间没有什么改进。1929年,曾经制订了一个筹设全国地方法院的6年计划,目标是至1935年终,全国地方法院筹设完毕。照此计划,到1936年,不应再有县长兼理司法的县。然而6年期满,计划落空。1936年,全国仅有县法院397个。“第一审仍有一千四百余县,在审判检察不分、行政司法混合之下。”县长兼理司法既久,很多人认为理所当然。而县长们又视司法为禁脔,借司法擅作威福,不容他人插手;更反对取消县长兼理司法制度,设置地方法院。第一审机关应如何改革,当局望而却步,“任其污辱于地方官吏淫威之下二十余年而不闻不问”。1947年11月,江西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毓泉提交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的一份提案说,“县长兼理检察职务,其贪赃枉法、积案滥押者十常八九”。说明县长兼理司法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县长兼理司法,终民国时代都无法解决。
  上世纪30年代初,随蒋介石视察湖南司法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沈家彝,在其进呈蒋介石的报告《视察湖南司法应行改进事宜》中提出,县长兼理司法,目前还不能废,因国家没有财力普遍设立法院。他写道:“以中国目前财政而论,断不能普设法院,县长兼理司法,制度势在必存。而一省之中法院究属有限,大部分人民皆托命于兼理司法之县政府。故不欲整顿司法则已,如欲整顿,则必须将法院与县兼理司法等量齐观”。他说,就是对司法进行整顿,也必须将法院与县长兼理司法放在同等地位。
  沈家彝还在报告中说,湖南省地方法院和分院很少,诉讼极感不便。已有高等法院分院附设地方法庭的,仅有沅陵、桂阳两县;已设地方法院的,只有长沙、常德、邵阳、衡阳四地;已设县法院的,才岳阳、澧县、湘潭三县。而且自民国以来,湖南地方政权屡经变化,各县法院时设时废,“人民对于法院,信仰未免薄弱”。零陵邻近各县的人不得不打官司时,要么去桂阳,要么去衡阳,在本地打不起来。往返须费几天时间,疲于奔命,劳民伤财。王用宾则说:“人民万口同声谓诉讼手续太繁,拖延太久”。
  司法受多方干扰
  国民政府司法院在1929年全年工作概况报告书中抨击了军阀破坏司法。该报告书说,近十余年来,司法改良之说不绝于耳,但改良之效没有看到。所以如此,原因有多种,“而其总因则实由军阀专横,对于司法事务或漫不加意,视为具文;或恶其害已(己),时加蹂躏”。“军阀时代,武人干涉审判之事数见不鲜,法官力不能抗。或委曲迁就,或掣肘时闻”。
  其实,民国时期干扰、破坏司法的,何止军阀?从最高当局到政府官员,往往都是如此。
  民国初年,司法尚能稍稍独立。孙中山革命党重要首领宋教仁遇刺后,上海审判厅通过京师检察厅,发传票给国务总理赵秉钧,通知他赴沪备讯。赵秉钧气得要死,但无论是他,还是袁世凯,都拿法官没有办法。由这一件事,袁世凯明白了一个道理:如欲剪除异己,司法界必当收为我用,而不能让其独立。于是从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入手,自院长以下,一一加以收买;并将一批北洋旧人安插到司法界。终于使司法界成为自己得心应手的工具。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大理院紧跟袁世凯,根据其旨意,以“内乱”罪呈请通缉革命党人。
  1922年发生的“罗文干案”,是军阀、官员、政客把司法当作政争工具的典型一例。此年11月,直系军阀中的保定派为取得中央政权,以北京政府财政总长罗文干为突破口,检举他擅自签订对外借款合同,换发新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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