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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黑暗管窥

使国家蒙受5000万元的损失,并逼迫总统黎元洪下令逮捕罗文干。糊涂而软弱的黎大总统,受到胁迫,“对于未曾证明有罪的人,草的下令逮捕”。后来,地方检察厅宣布对罗文干不予起诉,但教育总长彭允彝为了“要见好于吴景濂(参议院议长)”,在内阁会议上提出对罗文干案再议的请求。内阁会议居然作出由司法总长程克命令地方检察厅对罗案继续侦查的决定。已获自由的罗文干重被逮捕。提出对罗案重议要求的,并非司法当局,而是教育当局。对此,蔡元培非常愤慨,于1924年1月在各报登出启事,声明“不能与主张干涉司法独立蹂躏人权之教育当局再生关系,业已呈请总统辞去国立北京大学校长之职”。
  吴献琛《旧中国所谓“司法独立”三例》一文,分别写了督军干涉司法,专员干涉司法,县政府干涉司法的事例。其中专员干涉司法的事例是这样的:1936年冬,时为湖北省高等法院推事的吴献琛,办理选举诉讼案,被告为襄阳专员。依当时法律,这样的案件,由高等法院负责一审兼终审。为调查案中事实,须传讯被告。可这个案子的被告不是普通的被告,他乃官威不可触犯的堂堂专员,传讯他不能不格外小心。吴献琛先跟民庭庭长商量,继而又请示法院院长,院长指示依法传讯。该专员接到传讯后,大发雷霆,乘车前往武汉行营绥靖公署,找到主任何成濬,要求何成濬传高等法院推事吴献琛至绥靖公署加以训斥,得到何的允准。在旁的何的秘书对何婉言,吴献琛的做法,依现行法律似无不合。并说湖北高等法院院长系其旧友,可否由他先会会院长,想个彼此兼顾的办法,藉以避免行政干涉司法之嫌。经再三说明,何成濬始同意秘书赴法院一行。法院院长对何的秘书说,政府一贯标榜司法独立,如果推事传讯被告的权力都没有,司法独立何在?若依了专员的主张,传讯承办此案的推事吴献琛,则此案原告有可能在报刊上揭露行政干预司法。这样,不但于何主任不利,而且贻外国人以口实,他们会借此拒绝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秘书听了无以辩解。协商结果,由被告襄阳专员委托一律师到庭答辩,被告本人可不出庭。秘书据此复命,何成濬只得否定专员传推事面斥的主张。据吴献琛说,“这类倚仗权势蔑视司法的专员,当时所在皆有”。
  法院生财”有道
  “1935年以前,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经费概由各省、市、县自己承担,国库不予负责。地方财政拨款数量很少,各法院得自找财路。尤其是县法院,大多没有财政拨款,而不得不靠罚没款生存。
  据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绥远全省司法经费,总计每年仅由财政厅拨款六七万元,不敷之数,均由法院通过“创收”(名曰“法收”)解决。县法院的经费更为困难。除凉城、兴和、集宁、陶林等县系“统收统支”外,其余各县概由罚没款下开支。每月仅由财政厅酌拨数十元囚粮。除此之外,经费无论如何困难,省财政厅均不过问,听其自生自灭。于是各县法院为生存计,“对于罚没等项,不惜尽情周纳,额外诛求。敲骨吸髓,痛苦不堪言状”。
  朱国南在《奇形怪状的旧司法》一文中说,法院费用名目繁多,多到难以计算。就以诉讼费用来说,有:刑事状纸费、民事状纸费、缮状费、抄录费、送达费、保证金、民事诉讼费(按诉讼标额收费)、声请费、勘验费、执行费,等等。1924年,朱国南的舅伯邹士安与其弟媳王氏为妨害婚姻自由一案,王氏到天门县衙门上告,尚未经传讯,原告撤回起诉。邹士安连县衙门的大门都未进,就已花了100多元。旧时有“衙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的俗谚,说的就是贫穷的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当时的司法是为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服务的。
  据王用宾《二十五年来之司法行政》一书,广东省法院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属超过原额”。在广州地方法院,设有专办执行案件的“学习推事”多人,法院不给他们开工资。他们的工资由向当事人征收的“执行旅费”解决。作为司法行政部部长的王用宾哀叹道:法院之威信,更因此而丧失殆尽!
  承袭前清遗风
  1926年6月1日和3日的《申报》上,刊有江苏省司法厅厅长陈和铣猛烈批评民国司法的谈话。他说,民国的法律,承袭清代,清代司法弊端,也被民国所继承。民国的民事和刑事各项法律,“沿自前清,而前清又多抄袭日本与德国……总之,现存司法制所有种种恶劣习惯,自前清绵延至今,且益变本加厉”。他认为,民国司法的弊病主要在于:“为特殊阶级化的,而非平民化的。盖其目的,全为国中特殊阶级之利益”。又说,前清及北京政府所存留之司法制度,不良之点,不胜枚举。他举例说,检察官兼有一部分预审权,这在各国司法界是罕见的。又如:贪赃法官,伙同讼棍,以及类似讼棍的律师,利用不良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营私舞弊,徇情枉法。在这位司法厅厅长的眼里,民国时代的司法是很黑暗的,不比前清好多少。
  其实前面所说县长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检察和审判不分,就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尤其是承袭了清朝的遗风。
  清代极其野蛮、残忍的斩首刑,直至1929年,在很多地方仍被沿用。国民党一所军官学校有几个人,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写信,要求明令废除斩刑。信被转到国民政府文官处,该处又转到了司法院。司法院经复议,作出答复:查死刑用斩,早已废除,原呈所称“犹多沿用”一节,是否军警机关因镇压匪徒,或有此种办法,无从悬揣。但原呈用意深厚,不妨略取其意,酌予申明禁令。凡执行死刑,除依刑法及刑事各特别法令处置外,一律禁止死刑用斩,以符法制。司法院称斩首刑早已废除,事实并非如此。
  民国政局动荡,司法部官员走马换将极其频繁。自1912年至1927年,“凡十六年而部长易35人,平均每人不足六月”。自1927年至1934年终,除居正以司法院院长兼司法行政部部长外,“凡八年而部长易七人”。王用宾说,“民国司法事业之萎靡不振”,原因固然很多,而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之长官很少能久在其位,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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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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