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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成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的身分,在武汉、重庆进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1945年作为解放区人民的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赴美国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回国后,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解放战争期间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从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为历届中央委员,从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对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诗词收入《董必武诗词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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