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演艺公司内部员工对外提供合同,则可能违反了其与公司之间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对外泄露合同,则可能违反了保守秘密的约定。如果合同真的如崔永元所说,是别人主动提供,那么就不能说崔永元取得合同是违法的,但崔永元对外公开合同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当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话,可能要适用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如果合同里存在商业秘密,不仅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保密,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不能随意泄露合同里的内容,崔永元的做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都是保密的,不仅双方不准向第三人披露,并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范冰冰可以起诉崔永元。
李昆蔚:范冰冰主张侵犯其商业秘密,但被曝光的片酬细节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一个明星的报价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其实是相对透明的,影视公司之间应该清楚明星的大致报价,甚至还存在部分明星透露天价报酬抬高身价的情况。涉及真正作为商业交往行为中的主体,片酬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即使存在商业秘密,也不便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会带来实际损失。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泄露合同的行为给范冰冰一方带来怎样的损失,举证难度较大。如果不能进行充分举证,可能难以向崔永元主张赔偿。
阴阳合同?
“若逃税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成都商报:在娱乐圈,“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效力如何认定?
张萍: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AB合同”、“阴阳合同”是常有的,一方面是行业内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优惠政策,税点本来就比较低。越来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依靠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设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税点的优惠。况且,强势的一线大牌明星有议价资本,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税后酬金。所以,有时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制作公司以此降低纳税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整体制作成本的目的,那么逃税的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孟强:所谓的“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项交易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明,一份为暗,两份合同的核心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外公开或交给有关机关审查备案使用,后者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和价款约定。实践中出现“阴阳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目前披露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双方通谋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成都商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避税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张萍: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翟继光:出现这样的合同,不一定是为了逃税漏税。还要看是否只按其中一份合同去报税。另外,判断是否偷税漏税,只看合同是不够的,最主要的是要看企业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如账上的数额是多少,报税的时候报的数额是多少,只有这样才能看出来。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隐私,个人一般不容易发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代扣代缴,一般都是合同里发钱的这一方来代缴。所以即使真的存在偷税漏税的话,也不是艺人在偷,而是支付片酬的一方在偷。所以应该由片酬的支付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实,一般要缴纳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违法。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2009年刑法修改后,不管个人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给予处罚后,将税补交了,一般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情节不严重,直接给予刑法评价不合适。此外,如果随意上升到刑法层面,可能会影响到市场活力。
侮辱诽谤?
“崔永元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
成都商报: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烂”。“无耻”,是否已经达到侮辱、诽谤他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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