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src="/Article/UploadFiles/201806/20180624121501483.jpg">
崔永元
原标题:崔永元怒怼影视圈“阴阳合同”,听法律专家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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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上映,崔永元认为该电影及主角“严守一”系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射。
2018年5月10日21时27分
冯小刚突然在微博中宣布拍摄《手机2》。
2018年5月11日0时09分
崔永元迅速在微博上回应《手机2》的开机——“冯小刚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刘震云变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并晒出了2018年4月7日与刘震云的来往短信。
2018年5月28日11时08分
崔永元发表“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的博文,晒出了范冰冰某演出合同细节,包括千万片酬、详细的衣食住行费用。
2018年5月29日11时02分
崔永元晒出引发巨大争议的“大小合同”,“这哥儿们”6000万元演4天等情况。
2018年5月29日
范冰冰工作室官微发布“严正声明”,“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3日
据《法制日报》报道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崔永元微博爆料影视圈“阴阳合同”事件持续发酵。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如果属实,相关人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中的影射,在法律上它侵害何种权益?艺术作品虚构的尺度又该如何界定?崔永元部分言辞是否构成对刘震云、范冰冰等人名誉的侵害?
成都商报特邀多位法学专家与律师,一同探讨这些问题法律怎么看。
是否影射?
“《手机》存在诽谤可能,但已超诉讼时效”
成都商报:崔永元认为《手机》影射了自己,且婚外情情节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电影主创则对外坚决表示,不存在影射。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影射情节存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如果故意以影射、暗示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侮辱的,有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是否以含沙射影的手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几个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4)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事件中,还要分析《手机》影片内容和崔永元之间的联系,而且要严格区分影射与文学影视创作中的典型化手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昆蔚:确实存在诽谤的可能,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对特定人物和特定事实的描写,足以让人产生对他人负面的印象,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降低了正面评价。但《手机》这部电影距上映已经过15年,现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崔永元也不便再继续主张。
商业秘密?
“片酬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
成都商报:据崔永元所述,其获得合同的方式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其披露的部分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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