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杨坚十分重视吏治,奖励良臣,严惩不法官吏。为了使州县官吏能够廉洁治民,杨坚采取给田养廉的办法,奖励良臣,以使他们不去搜刮民脂民膏,堕入贪官污吏之列。与此同时,杨坚采取严刑,重治不法官吏。他经常派人侦察京城内外百官的施政情况,发现罪状便加以严惩。有时他秘密使人给官吏送去贿赂,一旦有官吏受贿,立即处死。在开国之初,大批良臣不断涌现,全国各地社会秩序井然,这与杨坚的吏治手段密不可分。
杨坚不仅要求各级官吏要清正廉明,不得奢侈腐化,他自己也带头节俭。隋文帝教训太子杨勇说:从古帝王没有喜好奢侈而能长久的,你当太子,应该首先崇尚节俭。太子杨勇、三子杨俊都因生活奢侈,被罢免官职,杨勇的太子位也被废黜。宫廷内人们所用衣物,大多是破了再补,直到不能用为止。
公元594年,关中闹饥荒,杨坚派人去察看灾情,见百姓所食都是豆粉拌糠,他拿着食品给群臣观看,涕泪俱下地责备自己无德,命令取消常膳,不吃酒肉。他率领饥民到洛阳就食,令卫士不得驱赶民众,遇见扶老携幼的群众,自己引马避路,好言抚慰,道路难走处,令左右扶助挑担的人。
杨坚建国后着手统一钱币与度量衡。自从东汉末年以后,中华民族一直处于分裂状态,钱币和度量衡也都各不相同,非常混乱。秦始皇时期的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早已被各朝各国帝王打破,自行一套。杨坚统一中国以后,深感钱币不同,度量衡各异,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此,他统一全国后,开始了统一钱币和度量衡的改革。
钱币在南北朝时期,极为混乱。南朝,陈有五铢、六铢等钱,岭南诸州用盐、米、布进行实物交易,根本不用钱币。北朝时期,齐有常平五铢钱,制造精良,但市场上盛行私铸钱,种类繁杂。北周有永通万国、五行大布、五铢三种钱币,与齐旧钱杂用。河西诸郡也用西域金银钱。各地都有私铸钱币,朝廷法定的钱币也只是数种钱币中的一种。
杨坚统一全国之后,明令天下,钱币统一,新铸一种五铢钱,全国各地都发放样钱,凡是不合样钱的钱币,一律不允许流入市场。在此以后的各种钱币,全部废除,不许再用。
公元585年,新五铢钱通行全国。为了防止再有私铸钱币流入市场,破坏钱币统一,杨坚严令,如有敢私铸钱币者立即诛杀。
隋之前的度量衡也十分混乱。各朝官吏总想多搜刮民财,因此总是将度量衡由小变大。以王莽改制后的度量衡为标准,南朝尽增大不到一寸,北朝尽增大到二至三寸。南朝,齐国一斗等于王莽时的小斗五升,一斤等于一斤八两。北朝,魏国、齐国一斗等于原来的二斗,一斤等于原来的二斤。隋文帝即位后,下令停止使用原来的度量衡,规定一尺等于王莽时的一尺二寸八分,一斗等于莽制三斗,一斤等于莽制三斤。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由于唐沿隋制,宋、元、明、清又沿袭唐制,因此,历代再无更大变化。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是为了适应国家统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它反过来又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以当时东都洛阳为例,有三大商业市场,即丰都市、大同市、通远市。其中丰都市周围六里,有一百二十行,三百余肆,四百余客栈,南北商贾往来,络绎不绝。粮、绵、纸、青瓷器、漆器、铁器、盐、香料等商品,应有尽有,市场商品经济之繁荣,可见一斑。
◆创立科举 刑律兵制
隋朝开国之前,选拔官吏采取九品中正制度,做官要凭门第,仕途完全为门阀世族把持。
公元587年,杨坚下令废除九品中正制度,规定每州每年要推荐有才学的贡士3人,推荐的标准是文章华美,并需经过特别考试。公元599年,杨坚又命令,凡是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总管刺史,要以有德、有才二科举人。把德和才结合起来,通过考试的办法来选拔人才担任官吏。到了隋炀帝时,开始设立十科举人,其中有“文才秀美”一科,即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置,标志着科举制度的成立。
科举是以分科考试的方法取士,其中最重要的是进士科,考试以诗赋为主。隋朝的进士一科,对后世影响很大。以科举制度代替九品中正制,这是选拔官吏制度的重大变革。科举制度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这就使得无论是官宦子弟,还是贫寒子弟,都可以通过读书、考试,获得做官的机会。由此便打破了门阀世族垄断做官的局面,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社会基础。同时,也使得大批下层平民,为了将来能获取官职而安心读书,这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很有益处。科举制度大大加强了中央政权的权力,巩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自从秦朝制定了残酷而又苛刻的刑律之后,汉承秦律,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都是一脉相承。公元578年,北周武帝死后,周宣帝即位。周宣帝颁布了《刑经圣制》,用法更加残酷。杨坚在辅佐周静帝时,革除了周宣帝的一些暴政,删削《刑经圣制》,改作《刑书要制》,用法宽大了许多。
杨坚即位之后,命令杨素、裴政等十多人修定刑律。裴政为主,上采魏、晋旧制,下及齐、梁,以“以轻代重,化死为生”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开皇律》。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鞭刑等酷法,除了犯谋反罪,一律不用灭族之刑。律文仅五百条,极为简要。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种。死刑只分绞、斩二等;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半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十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此外,又有“十恶”不赦之条:即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凡有犯者皆从重治罪,均不赦免。
公元586年,杨坚又下令废除孥戮、连坐之法。孥戮之法,原见于《汤誓》,连坐创自商鞅,这是两种十分野蛮残酷的刑法,至隋终于全被废除。公元592年,杨坚又下诏:死罪囚必须报经大理寺复审,各州县不得自决死罪,不得在当地处决。同时又规定,死罪须经过三次奏请,才能行刑。民众有冤屈可以逐级上诉,直至诉至朝廷。
杨坚是个非常清明的开国君王。他采取的是“官严民宽”的政策,对各级官吏往往小罪重罚,可以不依法律,在朝堂上任意诛杀。而对民众犯罪,用心却是平恕。杨坚认为,官吏本负有治国安民之责,拿着国家俸禄,知礼知法,如渎职犯罪,必须严处。平民一年四季,耕作劳苦,自食血汗,知礼知法者不多,犯罪可以从宽。杨坚晚年,对待官吏更严,诛杀尤甚。
杨坚在改革刑律的同时,对兵制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魏晋以后实行府兵制,其特点是士兵以战争为职业,完全脱离生产。府兵制在和平时期为了维持军队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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