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流审批”
为平衡男女性别比例,最近哈尔滨市出台了新的规定: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3月29日《生活报》)
应该说,对于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和用意,我们是不难理解的。但同时,这项政策存在的诸多不妥之处,也是非常之明显的。
首先,“人流审批”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直接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审批事项。而目前,我国显然没有反堕胎法等类似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对人流做出过禁止性的规定,因此,这种“人流审批”实际上就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直接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
其次,“人流审批”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做人流是妇女的隐私,更何况有相当一部分女性是意外怀孕,或未婚先孕,或遭强暴而怀孕等等。而如果需要出具证明,需要讲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往往就意味着要强迫妇女暴露自己不愿意张扬的隐私,这也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
而且,“人流审批”的可行性很差。禁令说胎儿时间为“14周”,然而,这个时间显然是不容易掌握的。因为怀孕日期实际上是个私密性相对很强的问题。只要孕妇自己不张扬表白,谁也没有办法从其形体上分辨出14周与13周的区别来,那就只有凭借医生的判断与定论了。
实际上,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光靠行政权力显然不可能奏效。在现阶段,如果只是单方面地进行“人流审批”,那么也许反而会导致这样的消极后果:一是可能会迫使那些需要做人流的当地怀孕妇女要到外地去做人流,这就必然增加了怀孕妇女们的经济负担,而且来回的舟车劳顿显然也不利于妇女健康;二是会间接地让一些私人、无证小诊所生意日益火爆,因为正规渠道已经被禁令堵塞住了。
做不做人流完全是公民自主的决定,始终属于公民私权的范畴,其不应该受外界、尤其是政府公权力的侵袭和干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流审批”本身根本就不值一驳。但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在这种“人流审批”思维的背后,隐藏着一种极为可怕的公权力冲动。
本来,随着行政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已经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制了公共权力的审批权限,为公共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但目前看来,一些公共权力似乎依然在无孔不入,总是以一些较为良好的意愿和动机,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出现,侵犯着私权的领地。而如果类似于“人流审批”的这种公权力冲动始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遏制,那么,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许就总是难以落到实处。